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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和國開行資產證券化試點為何是信托而非SPV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3日 19:13 《財經時報》

  本報記者 胡進之

  在國際上,通常根據資產證券化特別目的載體(SPV)設立方式的不同,分為信托型(SPT)和公司型(SPC)兩類。

  然而這次建設銀行和國開行的資產證券化試點中卻沒有SPV的身影。而且即將公布的《
信貸資產證券化業(yè)務試點工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也沒有提到采用SPV的方式,從文中看,中國的資產證券化短期內還是采用信托模式。

  信托型SPV又稱為特殊目的信托(SPT),這種形式的關鍵是在信托關系的法律構造下,原始權益人將其基礎資產信托給SPT后,這一資產的所有權就屬于SPV,原始權益人的債權人就不能再對不屬于原始權益人的基礎資產主張權利,從而實現(xiàn)了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隔離。

  公司型SPV又稱為特殊目的公司(SPC),這種形式的核心是真實銷售。即資產轉移是通過原始權益人將基礎資產真實銷售給SPC實現(xiàn),真實銷售旨在保證在原始權益人破產時,出售給SPC的資產不會被列為破產財產,從而實現(xiàn)破產隔離。

  一位信托公司人士表示,目前兩家銀行采用信托模式的主要原因是相比SPC,信托模式在技術上比較簡單,容易實現(xiàn)。SPV公司則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主要是《公司法》的限制。

  首先《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的設立必須有發(fā)起人人數和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同時還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條件,而SPC是一個“空殼公司”,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其次,《公司法》對公開發(fā)行股票、債券規(guī)定了嚴格的條件。《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公司發(fā)行新股必須具備包括“公司在最后三年連續(xù)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等條件,而SPV很難達到《公司法》關于發(fā)行證券的要求,因此SPV的證券發(fā)行資格也存在著疑問。

  他表示,修改《公司法》來滿足SPC成立的條件目前來說時機還不成熟,短時間內不會有修改。

  此前,業(yè)內一直有意見認為,可以為SPC公司專門制定相關法律。現(xiàn)在從實際來看,央行選擇了信托模式。

  但是通過信托方式發(fā)行也有為難之處。上述人士表示,最大的難題是,根據銀監(jiān)會相關規(guī)定,信托產品屬私募性質,發(fā)行的合約份數不得超過200份。

  “如果不能夠在市場上流通的話,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將大大受到影響,也就失去了產品本來的意義。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就是把長期的信貸資產轉化為債券產品,從而提高流動性,改善資產結構”。

  他告知《財經時報》,盡管業(yè)內一直希望信托產品能取消200份的合約限制,但目前沒有任何這方面的跡象,不會因為這次資產證券化的試點而有任何改變。

  在他看來,今后可能的思路是,將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特殊的信托產品來處理,從而擺脫合約份數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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