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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清所欠規費可以豁免罰款 鄭州交通局涉嫌違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31日 10:01 經濟視點報

  “豁免”罰款:鄭州市交通局違法?

  3月10日,鄭州市交通局通過媒體表示:對“拖、欠、漏、逃”養路費者嚴查、重罰。

  3月15日,鄭州市交通局通過媒體宣布:欠繳養路費的機動車輛,在4月15日前繳清所
欠規費的本金的,就免收滯納金、免除罰款。

  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前后僅相距5天。交通部門為什么先強調“重罰”,后進行“豁免”?鄭州市交通局有“豁免權”嗎?

  □經濟視點報主筆 李萬卿

  5天內的兩次“新聞發布”

  2005年3月10日以來,在征收養路費這個問題上,河南省鄭州市交通局的一系列做法耐人尋味。

  在前后5天的時間里,鄭州市交通局先是通過新聞媒體表示對“拖、欠、漏、逃”養路費者嚴查、重罰,接著卻又通過媒體“承諾”:在規定時間內補繳交通規費的,不僅免收滯納金,還免除罰款(以下簡稱“雙免”)。

  先看一家媒體關于“嚴查”的消息(摘要):

  2005年3月9日,鄭州市交通稽查部門對各種規費進行了集中稽查。當天上午9時開始,鄭州市交通規費稽查大隊分別在鄭州市的8個出入市口設點查車。在107國道與東風渠交叉口附近,稽查人員查到一輛未繳納養路費的河南漯河牌照救護車,當場向車主宣傳有關政策后對該車輛進行了處罰。針對種種逃費現象,交通稽查部門負責人表示,為杜絕規費流失,交通稽查部門將連續上路查車,同時加大處罰力度,罰款按最高標準,讓逃費者得不償失。當天還查到一輛載重為5噸的貨車,從2003年1月至2005年3月一直沒繳養路費。該負責人為該車算了一筆賬:本金24300元,滯納金97821元,100%的罰款24300元,兩年時間共計應繳費146421元。

  這則消息向公眾傳遞的主要信息是:對欠養路費的車輛,今后要加大處罰力度,罰款按最高標準執行。

  然而,僅僅過了5天,鄭州市交通局又通過媒體承諾“雙免”。

  且看一家媒體的報道:

  從3月15日開始,省會交通部門將開展為期一個月的“交通規費征稽宣傳活動月”活動。在3月15日至4月15日期間,對一些欠繳養路費并能主動補繳的機動車輛,在為其辦理補繳手續時,將對其免予處罰,車主只要把所欠的本金全部補清,就可免繳滯納金和罰款。優惠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不但是在省會交通規費征稽史上所沒有的,在全國也是首創。

  交通局:“豁免”沒有法律依據

  一個重大疑問是:鄭州市交通局實行“在全國也是首創”的“雙免”政策,有沒有法律依據?

  該局一位工作人員回答,“雙免”是依據“豫政69號”文件作出的決定。記者提出看一看“豫政69號”文件,他說在檔案室,提不出來。

  記者費盡周折,終于找到了“豫政69號”文件——《關于交通規費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見》。“豫政69號”文件稱,凡是領有牌證,無論臨時、試車、專用牌證或投入使用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繳納公路養路費,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車輛應繳納客(貨)運附加費、運輸管理費,各市、縣、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不得減免交通規費。軍隊、武警部隊的車輛和只在城市建成區內固定線路上行駛的公共汽車、電車,公、檢、法、司、安全部門懸掛警用牌照的警車,公安部門的消防車等車輛仍按原有政策規定免征。除上述車輛外,其他車輛一律不再減征或免征養路費。

  “豫政69號”文件特別規定了懲罰措施:故意逃、漏費的單位和個人將受到制裁,罰款上繳省財政。對故意逃、漏費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在車輛年審、企業資質認定和審批營運線路時給予必要的制裁,罰款收入統一上繳省財政。

  “豫政69號”文件并沒有關于“豁免”的規定。

  鄭州市交通局稽查支隊負責人史秉剛坦承,“雙免”確實沒有法律依據,目前沒有發現國家和河南省的哪一部交通法規、條例有“豁免”條款。史稱,“雙免”是鄭州市交通局自己定的,河南省交通廳是“默許”。

  “交通部門有很多無奈。”史秉剛說,車主的繳費意識太差,而執法力量又不足,且行政執法不像公檢法那樣具有強制性,它受經費、執法力量、執法環境等方面的制約。目前,鄭州市每個縣(區)交通稽查大隊的編制是10個人,鄭州市也僅有24個。“不吃飯,不睡覺也查不過來。”

  法律專家:交通局沒“自由裁量權”

  《經濟視點報》記者在采訪鄭州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時,一位被訪人士認為,交通稽查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實行“豁免”政策,是一種行政措施。作為行政執法部門,鄭州市交通局有“自由裁量權”。

  鄭州市交通稽查部門到底有沒有“自由裁量權”呢?

  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副教授郭書山認為,機動車輛在規定的時間內補繳所欠養路費就可以被免除滯納金和罰款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鄭州市交通局沒有“自由裁量權”。

  主要理由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公路養護部門繳納養路費。”也就是說,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養路費是法律對這些特定的主體所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作為具體的征收部門,交通部門有責任按時、按量將養路費征收上繳財政,任何單位包括征收部門和個人均無權任意免除該法定義務(法律規定免繳的車輛除外)。

  二、根據《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第6條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的有車單位和個人,按章給予處罰。”這屬于養路費征收稽查機構(以下簡稱征稽機構)及其人員的法定職責。這就表明,作出行政處罰是征稽機構的權利,同時也是必須履行的義務。

  三、根據《河南省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對拖、欠、漏、逃養路費的車輛,除責令車主補交應繳費額外,每逾1日,處以應繳養路費1%的滯納金;拖、欠、漏、逃養路費3個月以上的,并處應繳養路費50%的罰款。”依據河南省政府1994年6月6日生效的該規定,對于不按規定繳養路費的車主,除了處以滯納金,還要同時并處罰款。這是一種法定的行政責任。如果行為人沒有免除滯納金和罰款的從寬情節,行政機關無權擅自做出與法律法規相悖的處理。

  郭書山說,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有關法律法規并沒有授予交通規費征稽機構“減”或者“免”的“自由裁量權”。征收養路費并對拖、欠、漏、逃養路費的車輛加收滯納金、處以罰款,是交通部門的法定義務。

  郭書山說,在征收滯納金和罰款是法定義務的情況下,鄭州市交通局只有事前經過“行政授權”,才可以實行“豁免”政策。

  所謂“行政授權”,是指法律、法規將某項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職權的一部分或全部,通過法定方式授予某個組織的法律行為。具體到這件事上,就是鄭州市交通局上級主管機關以文件的形式對某項行政事務的管理所做出的批準。而實際情況是,對于鄭州市交通局的“豁免”政策,河南省交通廳僅僅是“默許”,并沒有明確的文件。

  顯然,鄭州市交通局并沒有獲得行政授權。

  “豁免”是“無奈之舉”?

  鄭州市養路費欠費現象非常嚴重。

  據記者了解,2004年,鄭州市國稅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公室共辦理新車入戶手續4.6萬輛。根據《河南省養路費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新增車輛應在領取牌照后5日內,到當地養路費征稽機構辦理養路費繳納手續,逾期不辦者,交通部門將對其進行處罰。但是,許多車主在辦理新車掛牌手續后,并沒有及時辦理養路費繳納手續,造成養路費的嚴重流失。

  目前,鄭州市至少有3萬輛機動車沒有辦理養路費繳費手續。

  據稱,近幾年,鄭州每年所欠的養路費大概有6000萬元。

  為了催繳養路費,鄭州市交通規費征稽部門想了不少辦法。

  早在2002年,鄭州市交通局規費稽查支隊就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法則的“溫情”執法機制:對首次查獲的欠交規費車輛,司機只需在《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上簽字,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把欠繳的規費補齊,即可被立即放行。

  但從2002年9月開始,鄭州市交通部門在追繳交通規費的措施硬了起來。這些措施是,首先告知欠費車輛繳費,若不繳的話就接著二次告知,如果還不繳,就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從2003年12月25日起,鄭州市開始辦理2004年上半年汽車、摩托車公路養路費,承諾2004年1月20日前一次繳納半年費用的車主,還可享受優惠政策。

  “征稽史”上的“溫情執法”和“嚴查重罰”,在一定時間內是有成效的,但似乎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逃費”問題。

  鄭州市交通規費稽查支隊負責人史秉剛說,這一次推出“全國首創”的“雙免”政策,意在通過這項活動,為國家收繳更多的交通規費。

  “以前從來沒有實行過像現在這么‘優惠’的措施,這是無奈之舉。”史說。

  史秉剛從1998年就負責交通規費征稽工作。據他介紹,早在20世紀90年代末,費改稅就被確定為今后財政體制改革的“重頭戲”,因此,許多車主誤認為眼下費改稅就要啟動,而費改稅后,漏費無從查找,從而發生了多起抗繳養路費事件。其實,說到“費改稅”,近年,燃油稅“費改稅”方案一改再改,時至今日,這一改革措施仍未實施,足見國家對于取消養路費、開征燃油稅是慎之又慎的。

  史秉剛說,一些車主若將“費改稅”當作是一次偷逃養路費的機會,則純屬心存僥幸,是行不通的,更何況征稽部門中存有檔案,即便是“費改稅”,還將繼續追繳,而且力度還會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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