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口退稅無須增值稅專用發票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31日 00:02 北京現代商報 | |||||||||
商報訊 (記者張培娟)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通知,規定企業出口退稅不需再向稅務機關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大大簡化了出口企業的退稅手續。 通知規定,2005年1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貨物(以出口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凡稅務機關利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國稅發[2004]153號第二條規定所述代開專用發票,下同)在2005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出口企
通知要求,出口企業取得的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認證手續。未認證或認證不符的,不得申請辦理出口退稅。 S0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