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高過補繳數,能不把企業嚇走?
本報訊記者 羅穎、曾璇、楊媛、駱蘋 報道:本想補繳社保費,可滯納金比要補繳的費用還高,能不把企業嚇走?人大代表莫志林提交議案,建議修改《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關于滯納金千分之二的規定。
議案認為,這一條規定實施以來造成了許多企業因種種原因想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都因為滯納金罰得太多,而因無力支付或不愿意支付而放棄為勞動者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莫志林舉了一個例子:某企業一位1996年11月參加工作的職工,因單位與個人的原因未給其購買社會保險,2002年11月單位與個人都愿意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可社保部門計算出的數字是:1996年11月—2002年11月共繳納6年1個月,費用總計:14970.24元,其中單位補繳1萬多元:個人補繳3000多元,但滯納金要罰4萬多元,單位本補繳1萬多元是愿意補繳的,可要罰滯納金4萬多元,兩項合為5萬多元,單位就不愿意承受了。
莫志林建議,只有在要求的限期內逾期仍不繳納的,才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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