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議打破部門利益保護提高空難賠償限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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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8日 07:49 新京報 | |||||||||
本報訊(記者廖衛華)昨日,在《中國律師》雜志社主辦的“包頭空難”法律研討會上,專家學者呼吁民航總局應加快制定賠償的具體金額,提高賠償限額。 著名法學家江平、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等專家認為,目前,空難理賠標準是1993年國務院132號令頒布的《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中的7萬元人民幣,12年過去了,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這一賠償額度無法體現對空難人員的保障。1996年實
眾鑫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李小龍說,本次東航對包頭空難遇難人員的賠償是按照民航法第128條、129條和國務院第132號令進行的。但是,民航法第132條規定,經證明,航空運輸中的損失是由于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128條、第129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東航的事故報告到現在還沒有出來,但是賠償已經援用第128條了,即按照7萬的額度。”李律師對東航的這一賠償提出質疑。 中國政法大學陳桂明教授認為,航空主管部門不制定賠償標準的行為不是一般的不作為,完全是部門利益保護。 此外,姜明安還建議對民航法第128條進行修改,規定民航總局3-5年通過聽證會的形式調整一次空難賠償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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