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樓女經理非法集資數千萬 主犯潘偉紅被判死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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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7日 11:33 深圳特區報 | |||||||||
【本報韶關3月26日電】(記者張晉 通訊員 郝仁汪 慈安) 韶關迄今為止破獲的最大一宗集資詐騙案日前塵埃落定。 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主犯潘偉紅被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此案中另兩名被告陳東明和陳某平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和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為還債非法集資 韶關市中級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8月,潘偉紅(綽號“黃毛”)與其丈夫陳東明經營龍宮酒樓。陳東明系法人代表,潘偉紅任經理,但酒樓主要業務由潘偉紅經營。 在龍宮酒樓開業前,龍宮酒樓已向金融機構及個人借貸數百萬元,而龍宮酒樓每年的利潤僅100多萬元。為了歸還債務,1998年至2000年11月間,潘偉紅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以支付月息2分至5分不等的高額利息或寫利息欠條及給飲茶費、給洋酒等為誘餌,采用后筆借款兌付前筆借款本金、利息的手段,先后以資金周轉、買地皮、做礦產、煙葉生意、炒股票、炒期貨或投資新酒樓等名義,采取詐騙的方法直接或間接分別向受害人于某等28名個人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2916.8萬元,除用于支付受害人的高額利息外,至今仍有人民幣2503.9萬元被其使用、揮霍而不能歸還。 攜贓款外出潛逃 潘偉紅的債務越來越多,自己已無償還能力。2000年11月,陳東明獲知潘偉紅向外集資詐騙2000余萬元后,便與潘偉紅共同商量外出潛逃,并將龍宮酒樓注銷。陳東明、潘偉紅還以要去廣州買電梯、有急事要辦等為名,騙取受害人胡某、簡某、柯某的錢財,其中陳東明騙得胡某3萬元、簡某15萬元,潘偉紅騙得柯某2.5萬元。之后,潘偉紅、陳東明先后潛逃到廣州、海南、深圳、珠海、東莞等地藏匿。 2003年7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南頭分局南頭派出所的干警在南頭邊境檢查站將陳東明抓獲。經訊問,陳東明交代其與妻子潘偉紅居住在東莞市長安鎮,并表示愿意協助公安人員找到潘偉紅。次日,在陳東明協助下,公安人員將潘偉紅抓獲。 數罪并罰判死緩 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偉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以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資金用途,采取用后筆集資款兌付前筆集資款部分本金和利息的方法,騙取巨額集資款,事后又長期潛逃在外,其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而且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潘偉紅在集資詐騙罪行敗露后,與被告人陳東明共同商量外出潛逃,二人為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分別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產,均已構成詐騙罪。其中被告人陳東明詐騙數額巨大,被告人潘偉紅詐騙數額較大。被告人陳東明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陳某平明知被告人潘偉紅、陳東明是犯罪在逃的人,仍然為他們提供資金,幫助他們潛逃、隱匿,行為構成窩藏罪。被告人潘偉紅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被告人陳東明歸案后能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被告人潘偉紅,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可減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記者張晉 通訊員 郝仁 汪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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