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天津3月25日電(張璐)為做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天津市日前出臺《〈天津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業務操作流程》,對被征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障關系、核發保險手冊、養老金的發放和保險金的繼承等作出明確規定。
建立社會保障關系: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經區、縣人民政府委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劃轉的社會保障資金后,根據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確認的《天津市征地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情況登記表》和《天津市征地養老人員社會保險情況登記表》(加蓋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章),以及征地參保人員、征地養老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即與征地參保人員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并在登記表上加蓋公章。
核發保險手冊: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經區、縣人民政府委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蓋章的《天津市征地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情況登記表》和《天津市征地養老人員社會保險情況登記表》,向征地參保人員、征地養老人員核發《天津市征地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手冊》和《天津市被征地農民養老金領取證》。
養老金的發放:征地參保人員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上一個月,由本人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持其《天津市征地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手冊》和身份證復印件,到鄉鎮勞動保障機構核準。征地養老人員自繳納社會保障費的次月起,由區、縣人民政府委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保險金的繼承: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提出申請并附死亡證明復印件,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勞動保障機構,鄉鎮勞動保障機構填寫《天津市征地參保人員社會保障終止申請表》或《天津市征地養老人員社會保障終止申請表》,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后,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經區、縣人民政府委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即與其終止社會保險關系,向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相應的保險(障)金。具體標準按《天津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有關條款執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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