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證券營業部違法吸儲 法院判決全額歸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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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2日 20:40 新華網 | |||||||||
新華網上海3月22日電 (梁宗、劉丹) 一家證券公司的營業部以優惠的利率吸儲了余女士1500萬元人民幣,兩個月后其中的絕大部分被悄悄地劃到一家置業公司的賬戶里。上海市二中院日前一審判決營業部向余女士返還本金并按照銀行存款利率付息,不能償還部分由證券公司承擔。 2003年7月25 日,上海市居民余女士與一家證券公司下屬的營業部簽訂協議約定:
2003年9月,有人假冒余女士簽名劃走了1200萬元。余女士于次年2月核對資金時發現賬戶里僅剩下26萬余元和1000股并非她所購買的股票,于是向上海市二中院起訴要求證券營業部返還1500萬元存款。當年12月,證券營業部的負責人黃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上海市二中院判刑,法院的判決確認了余女士的1500萬元也屬黃某非法吸收的存款。 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認為:由于黃某的非法吸儲并挪用客戶資金才造成了余女士的損失,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可以僅承擔疏于管理的責任,而余女士對自己的資金賬戶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客觀上導致了犯罪行為的發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請求法院駁回余女士的訴請。 上海市二中院認為:按照金融法律、法規規定,證券營業部不能從事儲蓄存款業務,因此該部與余女士簽訂的存款協議屬于無效儲蓄存款合同。證券營業部應當將依據這份無效合同所吸儲的1500萬元返還余女士,而余女士賬戶里的股票和剩余的資金則歸證券公司所有。上海市二中院還認為,由于營業部長期占用余女士的資金,營業部還應支付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表示,他們從未允許工作人員非法吸納公眾資金,故本案應由犯罪分子個人承擔責任。法院表示,證券營業部不能因為工作人員犯罪而免除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證券營業部全額歸還余女士1500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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