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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交通局副局長畢玉璽被判死緩 懺悔書公開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6日 16:45 人民網

  人民網訊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6日對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長、首發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畢玉璽受賄、私分國有資產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畢玉璽因犯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死緩。

  據法院介紹,經法院審理查明,畢玉璽于1993年至2004年間,共計受賄1 004萬余元,私分國有資產300萬元。法院以畢玉璽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
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今年62歲的畢玉璽,原系北京首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市首發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曾任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長、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 畢玉璽于1993年至2004年間,利用擔任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長、首發公司董事長、首發房地產公司董事的職權,接受他人的請托,采取直接干預項目招投標工作、選擇下屬公司注冊地、為他人晉升職務提供便利等方式,為行賄人謀取利益,收受、索取賄賂款美元90余萬元、港幣8萬元、人民幣200余萬元、豐田牌轎車1輛及筆記本電腦、手表、金條、有價票證等物品,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 10044624元,其中被告人畢玉璽索賄人民幣15.5萬元。 此外,畢玉璽在擔任首發公司董事長期間,于2001年6月,違反國家規定,用公款為公司的15名員工購買投資型養老保險,致使國有資產人民幣300萬元被私分。 法院認為,畢玉璽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其身為國有公司的主管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且其所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鑒于畢玉璽涉嫌犯罪被審查后,能如實供述受賄的犯罪事實,有認罪悔罪表現,且大部分贓款被追繳,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新華社北京3月16日電 記者李京華)

  畢玉璽懺悔書(全文)

  我是多年受黨教育培養的領導干部,又是普通農民的孩子,也是黨培養教育長大成人的。本應為黨為人民更好地工作、服務。但由于自己長期不認真學習,不認真改造世界觀,淡忘了黨組織,淡忘了人民,也忘記了自己是個黨員領導干部。因此自己思想上逐漸發生變化。從工作上的懶惰,生活上貪圖享受到極端自私的個人主義。隨著地位的提高,權力的增大,忘記了各方面的監督,目無黨紀國法。從開始自己占便宜,逐漸演變收受巨額賄賂和非法所得,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自己心理發生嚴重扭曲,給黨和人民造成極壞的、不可挽回的惡劣影響,從而走上了嚴重的犯罪道路。自己逐步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一是長期不認真學習,特別是黨的基本理論和黨紀國法;二是長期不能接受監督,喜歡干什么就干什么,極力放縱自己;三是唯我獨行的工作作風,工作上有些成績就狂妄自大,工作方法上往往獨斷專行;四是思想懶惰,工作上討價還價,個人利益占了上風;五是心理不平衡,利欲熏心的賭徒心理,占有欲心理太強。(來自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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