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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東腰桿硬起來 股東可以告高管人員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4日 03:48 每日經濟新聞

  譚海 關金 NBD北京報道

  草案第七十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條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提起訴訟;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監事會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提起訴訟。監事違反前條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提起訴訟;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執行董事提起訴訟。”

  “監事會、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草案第七十一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草案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1年內,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該決議無效。”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已根據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撤銷決議或者宣告決議無效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專家解讀:首先,草案將現行《公司法》對董事、監事的限制性規定適用到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

  其次,現行《公司法》對股東訴訟的權利所作的保護主要是原則性的規定,在具體處理上則十分欠缺,致使股東面臨公司訴訟時不知從何下手。所以草案增加規定,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有關規定時,股東可以提請監事會、監事、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提起訴訟。而如果監事會、監事、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拒絕提起訴訟,股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對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確認決議無效。這樣一來,股東的訴訟權利就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防止關聯關系侵占股東利益

  草案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侵占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致使公司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特殊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草案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侵占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其他股東利益。”

  “違反前兩款規定,致使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解讀:現行《公司法》對關聯關系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際經營中,因關聯關系產生的交易較為普遍。草案界定了關聯關系的定義,明確規定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則將對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草案還明確指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這對中小股東而言可謂是一大利好。

  另外,草案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1/2以上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

  持1/10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股東會

  草案第四十六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集臨時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1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務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專家解讀:現行《公司法》規定,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持表決權比例為“1/4以上”,這明顯限制了中小股東提議召開股東會的權利。草案將其降低到“1/10”,應該說對中小股東的權益保障進了一步。

  同時,針對公司出現“內訌”時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互相推諉,不履行職責,導致公司不能正常運作的問題,草案明確了董事主持股東會的責任。而且,在董事無法履行職責的時候,提議召開股東會的股東也可主持會議。

  股份公司必須披露高管薪酬

  草案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草案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草案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專家解讀:現行《公司法》只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等,這常常使股東不能獲得足夠的信息,知情權的保障頗有缺陷。草案擴大了公司股東可查詢的內容,今后公司的信息公開程度有望獲得進一步完善。

  另外,草案還增加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定期”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情況,這些強制性的規定將有助于增進股東對公司的了解,有利于健全對股東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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