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收費缺乏法律約束 應該實行嚴格聽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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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3日 11:13 北京青年報 | |||||||||
上大學要交學雜費,這已經是中國社會的常識,不過,為什么要交學雜費、交多少費用才算合理,對大多數人來說并不十分清晰。近日在暨南大學舉辦的“高校可持續發展管理論壇”傳出一組數據:2004年度,中國農民年均純收入為2936元。以此數據測算,供養一個四年制的本科大學生,需要一個農民13.6年的純收入!考慮到我國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很大,貧困地區的農民純收入遠在平均線之下,他們要用多少年的純收入供養一個大學生呢?據說是35年!
高等教育實行適當收費,能夠彌補教育經費的不足,擴大高等教育規模,滿足更多人上大學的需要,同時也能體現“誰受益誰付費”的公平原則。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開始試行高等教育收費,到1999年,我國普通高校生人均學費為2769元,占全國高等教育經費的13%左右。其后幾年,高等教育收費上漲迅猛,高額教育支出很快成為國民的重大經濟負擔,到2003年度,全國高等教育收費超過400億元,占到了高等教育經費的36%,遠遠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由于高校收費的節節攀高,貧困地區不少學生面臨著無錢上學的問題,教育公平受到了嚴重損害。 高教收費之所以出現“巨人癥”,一個重要原因在于高等教育的結構失衡,比如高等教育經費來源比較單一,盲目擴招導致教育規模超速擴張、高教成本居高不下,民辦高校發展遲緩、教育質量不高等。高教結構的膨脹、獨大和傾斜不僅導致學費高企,也帶來了其它負面影響,如大學畢業生就業困難,尤其是西部農村生源無業可就、教育投入得不到回報,造成了教育資源的巨大浪費。普通高校現行的學科設計是否合理,四年本科、三年研究生的制度設計有無必要,都面臨著拷問。高等教育要不要“健體”和“減肥”,我國的人才培養機制怎樣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都是迫切需要考慮的問題。 而在結構失衡的背后,隱含著另一個更為嚴重的問題,那就是高教收費缺乏法律約束。按照有關規定,高教收費標準的審批權限在省級人民政府,操作方式是教育部門出意見,物價和財政部門負責審核。不難看出,這一規定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著表述的含糊性、決策的不透明性,不僅公眾無法參與高教收費標準的制定,也缺乏必要的外部監督和修正。公眾不能參與意見,意味著高校在教育成本計算方面可以“自說自話”,外部監督的缺乏,則直接導致了目前普遍存在的高校收費管理混亂、名目眾多和花樣翻新,連教育部有關官員也不得不承認,其“責任在高校本身”。 《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高等教育投入“以財政撥款為主”。《價格法》則規定,制定公益性服務價格,應該建立聽證會制度,而現行的高教收費辦法明顯滯后于這兩部法律,在實際效果上甚至與上位法的精神相悖。封閉式的“政府定價”不僅未能約束高校收費的不斷上漲,甚至引發了收費的“隨行就市”。 要想遏制高教收費的上漲勢頭,最迫切的工作是“開門定價”,各地政府在出臺高教收費標準的時候,首先應該由中介機構對高教成本進行科學的、有法律效力的審核,然后進行嚴格的聽證。當然,要想這一“定價”過程得以實現,就必須先制定出一部具有創新精神的高教收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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