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出臺全國首部行賄行為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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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0日 09:30 現代金報 | |||||||||
嚴重行賄要被逐出競標市場 三種行為要被公示 個人行賄牽連單位
不服公示有權申訴 昨日,記者從寧波市檢察院獲悉,寧波市出臺了全國首部《行賄行為檔案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行賄行為將被分為不同層次記錄在案乃至向社會公示,嚴重的行賄者及行賄單位將被排除出建筑、醫藥等領域的競標市場,該辦法從2005年3月開始實施。 有三種行為要被公示 《辦法》規定,行賄行為檔案細分為記錄檔案、查詢檔案和公示檔案三個部分。所有行賄行為都被錄入記錄檔案,由檢察機關內部掌握,不對外提供。在記錄檔案中(不包括查詢檔案和公示檔案)的行賄個人和企業將收到檢察機關發送的一份“告誡書”。 在記錄檔案中,首次傳喚或詢問不主動交代行賄事實,或沒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職務犯罪事實的行賄人和單位要被列入查詢檔案,供相關單位查詢,查詢單位可以考慮要不要取消其在招投標活動中的入圍資格和中標資格。 有下列嚴重行為的將被錄入公示檔案,檢察機關還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因行賄被法院依法判處刑罰的;被記錄后繼續行賄的;在檢察機關交代行賄事實后又故意翻供、串供或者毀滅、偽造證據,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向三人以上行賄,且情節嚴重的。被列入公示檔案的個人或單位將被直接排除在競標市場外。 《辦法》還規定: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職務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的,在第一次傳喚或者在首次詢問中主動交代行賄事實的,可以不進行公示。三年內,未發現行賄人再次行賄的應當退出查詢檔案或公示檔案,但不會退出由檢察部門內部掌握的記錄檔案。 個人行賄單位受牽連 《辦法》第十條規定:個人行賄行為錄入查詢、公示檔案的,應當同時將其行賄行為發生時所在的單位錄入查詢、公示檔案。個人行賄行為退出查詢、公示檔案的,其行賄行為發生時所在的單位也應當退出查詢、公示檔案。 寧波市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處長王倫君表示,只打擊個人行賄行為,對遏制行賄之風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因為個人行賄后其所在單位也會相應受益,因此將行賄人所在單位列入打擊對象。 不服公示有權申訴 王倫君介紹,為了克服工作的隨意性和避免暗箱操作,使程序更加透明,檢察機關應當在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公示前告知公示對象。公示對象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告知書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決定建議公示的檢察機關提出復議和聽證申請。 在外地招標也被堵死 在寧波被錄入查詢或公示范圍的問題企業,如果其到外地繼續從事招投標活動,怎么監管?同時,外地有行賄行為的個人和企業,怎么防止他們到寧波從事招投標活動?王倫君對此表示,對于本地企業出現問題,其在外地從事招標活動時,當地相關部門向寧波檢察機關查詢時會主動告知。寧波檢察機關得知被列入公示檔案的企業在外地參加招標活動時,也會主動向當地相關部門通報情況。對外地違規企業在寧波進行的招投標活動,寧波市檢察機關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會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如果外地企業在寧波有行賄行為被發現,我們會主動與該企業所在地的檢察機關聯系,轉送相關資料。 王倫君說:“有行賄行為的企業在異地經營是個難題,如果全國都推行了類似寧波的行賄行為檔案管理辦法,讓全國行賄行為資料庫都聯了網,那么行賄行為就將面臨慘重代價、無處藏身,行賄受賄行為將從制度上得到強有力的控制。” 行賄信息不受法律保護 把有行賄行為的個人列入查詢范圍或向社會公示,會不會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對此王倫君解釋:“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活動不被他人知曉并不被他人干涉的民事權利,但它存在的前提是不侵害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即隱私權不能是非法的。而行賄行為是屬于違法犯罪性質,它侵害了公職人員的廉潔性,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這時,行賄信息就超出了法律所保護的隱私權的基本范圍。舉個常見的例子,交通管理部門公開交通違章行為信息,這并不是侵犯公民隱私權。” “從這個意義上講,構建行賄記錄檔案及其查詢系統,對外披露行賄人的行賄信息,這不僅不是對公民隱私權的侵犯,相反的,公布行賄信息是對公眾知情權尊重的體現,是對社會的一種負責。” (記者 王寬和 鄭雪 通訊員 陳劍平 曾祥生) 企業反映 有利于凈化市場 記者采訪了寧波市幾家頗具實力的建筑公司的負責人。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老總介紹,“行賄人黑名單”制度出臺之前,不少資質不強、實力不濟的企業及其項目經理為了攬到工程,常會使用包括行賄在內的不正當競爭手段,使自己在招投標活動中處于優勢地位。面對這種情景,正規企業有時也不得不搞些小動作,送送東西。 “而愈演愈烈的行賄之風帶來的后果是,使市場競爭失去公平并助長腐敗滋生。而更重要的是,為了拿回行賄的成本,施工單位可能會進行偷工減料的行為,使一些工程質量不過關,可能出現一些‘豆腐渣’工程。” “行賄行為損害的是正規企業的利益,損害的是關乎百姓安危的工程質量。《辦法》的出臺,將會凈化市場,提倡公平競爭的環境,我們正規企業是非常歡迎的。”這位老總語重心長地說。 專家觀點 “暫行辦法”具創新意義 浙江省法學會理事俞振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行賄人檔案庫”制度的建立是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權力的體現,這一權力不是空泛的。他說,過去重打擊輕預防,主要是缺乏手段和措施,而這項制度是很好的措施,這一預防措施具有創新意義。 俞振華說:“行賄在經濟領域具有不正當競爭性質,從預防措施上講,什么措施能夠遏制腐敗,就應該認為是好措施。犯罪記錄本身不存在隱私問題,這是犯罪人應該承擔的后果。” 是否侵犯隱私權 也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對建立并向社會提供服務的行賄人“黑名單”制度提出了質疑,最直接的疑問是:檢察機關如此行事的法律依據是什么?“這種操作目前還找不到法律依據。”浙江大學民法學王教授如是說。 他說,我國檢察院組織法中沒有規定檢察機關有收集行賄人材料并向社會提供服務的職能,即使是職務犯罪預防,也僅限于司法范疇,不能向社會提供服務。王教授表示,檢察機關把有關自然人的行賄記錄經過偵查手段收集起來并向外提供,這涉及到自然人信息隱私權問題,因為不管他有沒有犯罪,他都有權參與整個信息收集活動,他必須知道誰在收集他的資料,收集的資料是否客觀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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