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被訴侵權上海消保委終審勝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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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0日 04:52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徐博發自上海 昨天(9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孫兵法官的一聲錘響,宣告了自成立18年來首次被推上被告席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下稱“消保委”),在一起被訴侵害名譽權的案件中,二審(終審)獲勝。
去年7月29日,上海市消保委發出當年第8號“消費警示”——《商品傍“名牌”選購要當心》,指出部分經營者在介紹商品時采用混淆商標名稱和品牌的辦法,含糊其辭,誤導消費者,試圖用“傍名牌”的手法銷售產品,比如“大金阪本”牌空調混淆日本著名品牌“大金”空調等現象。 作為“大金阪本”的制造商,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認為消保委斷然認定其“傍名牌”的行為,極大地損害了自己的名譽權,故將消保委告上法院,要求撤銷第8號“消費警示”,并訴請其在媒體刊登致歉申明。 該訴訟在去年12月9日由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庭不予支持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上海市消保委的消費警示并未對原告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構成侵權,因此支持一審判決,維持原判,當庭駁回了大金科技的訴請;消保委發布消費警示主觀上是由法律法規所賦予的一項權利;第8號“消費警示”是對社會上出現的一類易混淆的商標現象的客觀揭示,內容針對經銷商,均屬客觀真實。為此,法庭不予支持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請。 上海財經大學的陳信康教授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由于擁有很高的公信力,其消費信息的發布對市場秩序具有監督作用。 復旦大學法學院張光杰教授則認為,消保委執行消費警示和提示,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法可循,但該法并未提及消費警示和提示的審批及發布程序,法理上仍存在不嚴密性,今后立法部門應對消費警示、提示制訂過程的主體在相關法律中加以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