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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河北銀監局局長建議制定融資租賃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0日 02:52 第一財經日報

  本報記者吳慧發自北京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銀監會河北監管局局長李蘊祺向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提交了一份《關于制定〈融資租賃法〉的議案》。昨日(3月9日),李蘊祺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專訪時說,“融資租賃作為重要的融資渠道,應該大力發展。我就希望可以先立規矩再談發展,不適合了可以再修改。”

  “目前企業主要的融資渠道是銀行借貸,但這并不一定能夠滿足融資需要。”李蘊祺稱,對企業更新改造、技術進步等舉措來說,最好的辦法就是融資租賃,這能改變企業過去大而全、小而全的不經濟發展方式。他介紹,20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和歐洲計算機用戶的90%左右、美國和英國建筑機械用戶的50%左右、英國拖拉機用戶的30%左右都采取了融資租賃的方式,而跨國間的融資租賃也逐漸成為國際上重要的融資手段。“而各國的融資租賃立法還都不太完備。”李蘊祺說。

  國內在十幾年前引進了租賃行業,但經過一段時間的經營后,“似乎有些企業并沒有把握融資租賃的真諦”。談到德隆旗下的新世紀金融租賃公司的叫停,李蘊祺表示,應當先制定法律搭建框架,然后再談發展,現在已經不能再像改革初期發展行業時先亂后治了。

  李蘊祺關于制定融資租賃法的具體設想是,首先界定融資租賃的概念,規定融資租賃的種類;第二是規定融資租賃三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三是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關系以及成立、生效與解除的條件;第四是規定瑕疵擔保責任有效與無效的條件。

  在李蘊祺提交的《融資租賃法(建議文本)》(下稱《租賃法》)中,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的要求與選擇,與供貨方訂立機械裝備、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等設備(以下統稱設備)買賣合同并出資購買,同時與承租方訂立租賃合同,將購買的設備出租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租賃期內分期支付租金,租賃期滿后按合同規定處置設備的交易行為。李蘊祺表示,立法首先要明確概念。

  《租賃法》的第二塊關鍵內容是,明確規定了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貨方三方當事人的概念、權利和義務,同時在《合同法》的框架下規定了租賃合同、買賣合同等兩個融資租賃交易行為中的重要合同的訂立、生效與解除等一系列重要明細條款。

  作為融資租賃交易行為經常容易發生問題的節點上,《租賃法》規定了詳細的瑕疵擔保責任條款。《租賃法》中建議:出租方不承擔出租設備的瑕疵擔保責任。在出租的設備出現瑕疵時,承租方應直接向供貨方索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一)由出租方選擇設備及設備供貨商的;(二)出租方與供貨方有關聯關系的;(三)出租方明知設備有瑕疵,或應知而過失不知設備有瑕疵而未告知承租方的。

  李蘊祺稱,作為準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受銀監會各級機構的監管,因此融資租賃公司還應滿足《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而具體的管理細則,他表示,還是應該由銀監會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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