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場費繳稅漏洞多商務部發文嚴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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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9日 04:20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田愛麗發自廣州 2004年7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開始實施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應地方要求,國家商務部商業改革司于3月8日,再次在官方網站發文強調《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下稱《通知》)。
《通知》著重對以下兩塊內容劃清界限,其中,對于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而對于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但記者從供貨商處了解到,除一些規范操作的歐美零售企業外,大部分國內中小企業還沒有嚴格按通知執行。 “一些零售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通道費用時開具的還是稅率為5%的普通營業發票,其中包括要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的各種返還收入,他們通常把這一部分做入管理費用。”多年在超市企業從事財務工作的一位行內人士透露,其中部分超市并非故意偷漏稅,增值稅作賬手續繁瑣,應納稅額要用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但這部分返里利收入往往沒有進項票,很難監管。另一方面稅務部門在審核增值稅時通常不看進、出項,只看營業額,超市就采取偷懶做法,計入管理成本,有的甚至將其改作顧問費項目。該人士表示,其實在操作中,這一部分營業稅稅金與應交納的增值稅稅金在總額上差異不大。 但另外一些零售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費用時連發票都不開,只給收據,則屬故意偷稅漏稅行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供應商透露,這種超市很可能表面虧損,而管理層拿錢。“可口可樂這樣的大供應商肯定要開具發票,但那些為打進通路的小供應商最有可能接受這種方式,這部分錢一年下來雖然不多,但也有幾百萬左右,是企業名副其實的小金庫。” “對于商業企業收取貨物供應方費用的手段和方式我們還在跟蹤調查,”國家稅務總局的一位人士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國家一方面完善法規,另一方面正在全國推廣稅控收款機,一旦升級改造完成,兩方面雙管齊下,商業企業的納稅問題將會得到很大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