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議為國家公職人員建立終身只用一個銀行賬號的制度,如果發現賬目上的收入與其合法來源明顯不符,就應認定為腐敗所獲取財產,其罪與貪污、受賄等同……”來自湖北代表團的人大代表周洪宇建議盡快為反腐敗立法。
反腐法律體系不完善
周代表認為,目前社會上出現的國家公職人員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或權與利交易,貪污、受賄、營私舞弊、挪用公款和公物等腐敗現象之所以“前腐后繼”,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還沒有建立一套比較完善的反腐法律體系,特別是沒有一部專門的《反腐敗法》,實行依法治腐。
建立一個垂直反腐機構
“建立從中央到地方垂直領導的反腐敗體系,通過立法建立一個專門而獨立的反腐敗機構。”周代表說。
垂直反腐監督機構從屬于最高權力機關,這樣可以保證執法的高效性、權威性。
應給媒體更多監督權
同時,《反腐敗法》還要給予和保障新聞工作者得到更多的輿論監督權,以開創腐敗分子無處可躲藏、無處可逃避的局面。
公職人員只用一個賬號
建立財產定期或不定期的登記制度和申報制度,對于公職人員或準公職人員收入與其合法來源明顯不符,應認定為腐敗所獲取財產,其罪與貪污、受賄等同,而不運用《刑法》中有關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法律條款。
同時,建立公職人員終身只用一個銀行賬號的制度、質詢制度、獨立審計制度、述職述廉等制度。
反腐應與國際司法接軌
周代表認為,在制定《反腐敗法》時應與國際法制銜接。特別是國內腐敗分子很有可能將贓款轉移至國外,這就更要求與國際司法機構進行反腐敗協作,因為一國范圍的反腐敗工作往往會受到嚴重局限。(記者 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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