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重構社會權利利益分配
作者:江海波
- 降低公司注冊門檻拒絕“富人經濟”,構建“和諧社會”
- 消減強制性增強任意性,還公司“自決”與獨立人格
- 保護股東利益降低上市條件,上市審批交證券交易所 0000x旼
記者從參與《公司法》修訂的有關人士處了解到,最新版的《公司法》修訂草案與去年8月底對外公布的版本有部分調整。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的慣例,新法在日前的常委會會議首審后,最快有望在今年6月獲得通過。
接觸修訂草案最新版本的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新《公司法》在立法精神上更加顯現了行政權力的退出,突出公司的自律和自治;在降低公司設立門檻方面的安排更加公平,有重塑現代社會利益分配體系的意義。
一位“海歸”律師說:“這體現了法律對民生的關注,有助于構建更和諧的社會。”
在股份公司方面,新《公司法》亦將把股票上市的審批權交由證券交易所,無須監管機關批準。而此舉,被認為是新《公司法》對證監會的削權。
立法與民生:更平等的富裕機會
邦信陽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胡光就《公司法》修改問題與國家商務部曾有多次密切接觸。胡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公司法》修改的整個方向是非常積極的,它把市場準入的門檻降低了,現在一個人也可以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不再是國有企業的特權。
據悉,新《公司法》對零售和批發企業的注冊資本門檻也會降低。胡光說:“公司最大的意義就是對個人財產的保護,此舉意味著老百姓更容易通過組建公司這種形式保護自己的財產。”胡表示,股東對公司有出資的義務,公司以其資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在股東出資充足的情況下,債權人沒有權利追訴股東的個人財富。
法學界人士認為,門檻的降低,允許個人和中小企業以更低的門檻進入市場,有非常積極的意義。“一個大的趨勢是:不能把市場經濟變成富人經濟,為國企或某些大資本壟斷。這是《公司法》修改草案中最積極的一面,也可以說是從立法上解釋社會的不和諧成因。”
胡光持有中國、美國雙律師執照。他指出:“發達國家都沒有最低資本的要求。他們在乎的是,你是不是尊重公司作為一個獨立法律實體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說你確實是正規的公司經營,而不是欺詐。”
“父愛主義”遁形:增強任意性與公司“自決”
“在立法的規范上,此次修改加強了《公司法》的任意性,弱化了強制性。”《公司法》修訂案專家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商法研究會副會長趙旭東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任意性就是一些法律條款具有更大的彈性,公司可以通過章程或者股東會的決議來作出自己的規定和安排。”趙旭東說,“《公司法》中的某些規定是作為一個選擇性的條款,當公司沒有另外規定的時候才來使用。允許公司有自己的、與法律不同的規定。”
“這種讓公司‘自決’的法律規定,體現了《公司法》對當事人意志的尊重,擴大了公司和股東的自主權,弱化了對公司的強制,給公司和股東留出更大空間。這次《公司法》修改,很多條文都反映了這樣一種精神。”
“比如關于股權的繼承問題,新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但是公司章程有另外規定的除外。此外,股權轉讓方面,現行《公司法》規定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新法則規定‘有優先購買權’,也可以‘另有規定’。”趙旭東說,“所有這些,都體現對公司自主權和公司自治的尊重,也更利于協調公司的內部關系。”
據悉,對于前一時期備受社會關注的轉投資問題,新《公司法》對此亦有放松。現行法律規定公司對外投資不能超過凈資產的50%,新法將此比例放松到了70%。對于這一條款的修改,英國羅夏信律師事務所廣州辦事處葉維安(譯音)律師告訴本報記者:“新法很受客戶的歡迎。”
此次修訂稿新增加44條,修改91條,刪除了10多處,改動之大前所未有。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廣東國信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官欣榮認為,這些修改充分體現了‘興利除弊’的立法精神。新《公司法》的許多條款放松了來自行政方面的管制。“行政權力即所謂‘父愛主義’退出,意味著可以把公司塑造成更加完全的市場主體,塑造更獨立的公司‘人格’。”
新法保護與削權:公司小股東與證監會的“禮物”
趙旭東說,在宏觀方面,最新版的草案突出了對股東權益的保護,特別是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其中有七八條都反映了對中小股東保護的加強,包括董事會召開時,大股東、關聯董事的表決權方面的回避制度、股東代表訴訟權利的設置、董事選舉的累積投票制度等等。
“在以前,我們選舉董事實行股票制,極有可能導致小股東在董事會里一個代表人都沒有,而現在實行累積投票制度,則可以保證中小股東把選票集中投給一個候選董事,保證中小股東也能左右董事人選,在董事會里至少有一兩個人代表小股東利益。”
趙旭東說,現行《公司法》沒有就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作出規定,在以前,這方面僅由證監機關作出相應規定,新《公司法》將這項制度納入到法制層面上來。這樣,獨立董事制度可以使上市公司的監督機制更趨合理,有利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保護投資者與小股東。
為更進一步體現對股東權利的保護,新法擴大了股東的知情權。趙旭東說:“現行《公司法》第32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而新法增加了股東有權查閱股東名冊、董事會、監事會決議、公司債券憑證等資料”。
新《公司法》還將對上市公司方面的規定作出重大調整。胡光說:“股份公司上市和發行新股,必須‘三年內連續盈利’的條款可能被刪除,但股份公司成立、上市的注冊資本額可能不會下降。”
新《公司法》除了把獨立董事制度首次納入立法考慮、放寬上市條件,還有一個巨大突破。“其中特別重要的是上市公司審批制度的修改。原來公司上市須經證監會審批,現在轉交交易所審批,公司直接向交易所報送有關文件,與香港同步。”趙旭東強調說。
據悉,新法頒布之后,股票發行仍要監管機關審批。“但發行后的上市就不需要了,這是一個很重大的變化!改變了以往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本屬于市場的,還給市場。”趙旭東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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