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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外逃再度回潮 五部委嚴陣以待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6日 13:52 中國經營報

  作者:楊筱

  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監察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通知,將對個人財產對外轉移進行聯合監管,其中國家公職人員,包括國企負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轉移將成為監控重點。而此前不久,外管局網站一紙“企業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處置通告”也引起各方廣泛關注。

  近年來,我國外匯儲備持續高速增長,鼓勵企業、個人合法資本流出成為國家外匯管理主旋律之一,“資本外逃”似乎已經成為歷史名詞。在此背景下,外管局及相關部門再次調緊嚴控“資本外逃”之弦耐人尋味。對此,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副院長丁志杰表示:開正道,堵邪道,放松資本流出管理,實現相對平衡的資本跨境流動雙向流動,也是人民幣匯率擴大彈性改革的重要鋪墊。

  資本外逃新動向

  不久前,國家外匯管理局與有關部門協同配合,查處了遼寧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T集團)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等重大違法違規案件。

  2004年4月,國家外管局遼寧省分局在審核T集團境外投資申請中發現,其境外投資能力與財務現況不符。通過綜合分析該集團出口收匯核銷、外匯賬戶、國際收支等非現場監管信息并進一步檢查發現,T集團2002至2004年出口逾期未核銷35筆,金額437萬美元;將當地法院查封的價值540萬元人民幣設備非法轉移境外;1999年將金額為100美元的銀行進賬單涂改為90萬美元虛增注冊資本。

  T集團案例只是資本外逃新動向中的一個縮影。

  在2000年以前,非法資本流出主要通過“洗錢”等渠道,但近年來,特別是隨著去年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的出臺,資本假借“合法”途徑外逃的數目和規模也越來越大。

  丁志杰解釋,去年外管局陸續出臺了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企業對外投資等一系列管理辦法,允許合法資金流出,對推動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具有重要意義。但這同時也帶來一些問題,部分企業和個人通過這一合法渠道進行非法資本轉移;部分腐敗分子轉移其非法收入,部分企業通過維爾京等離岸金融中心轉移國有資產。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范建軍博士告訴記者,目前,離岸金融中心已經成為資本外逃的一個主要渠道。一些國有企業在維爾京等地注冊空殼子公司,然后將國內的非法收入通過種種手段注入該離岸公司,之后在香港等地上市,將股份出手變現,從而完成非法資金的對外轉移。

  據丁志杰介紹,離岸金融中心可以提供便利的資產轉移渠道。比如,通過關聯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資產,隱蔽公司股權收購方的真實身份,低成本侵占公有股權等。在逐步放松的資本管制中,如何減少資金外逃對經濟領域的沖擊,保護國有資產,正是外匯管理工作中面臨的一個新挑戰。

  資本流動監測亟待細化

  在2005年全國外匯管理工作會議上,外匯管理局局長郭樹清強調:要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促進資金雙向合理流動;加快培育外匯市場,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

  居民合法資產向境外轉移、企業合法對外投資,是實現外匯雙向流動、繼而逐步實現人民幣可自由兌換的重要一步。但丁志杰認為,居民合法資產對外轉移等資本項目開放措施使外匯流出大大放松,的確也蘊涵了一定風險。一旦經濟形勢不好,資本會立刻逆轉外逃,對國內經濟負面影響將非常大。所以,在逐步開放資本項目的同時,必須加大對資本流動的監測,堵住腐敗分子侵吞、轉移國家資產的途徑。堵邪道,是資本項目開放過程中一個重要的過程,對于擴大人民幣匯率的彈性,有積極的鋪墊作用。

  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監察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通知,對五個部門在個人財產對外轉移過程中的合作、分工進行了詳細規定。為防止違法犯罪人員對外轉移資產,通知要求加強對申請人身份的識別;規定省級政府監察機關可定期向外管局提供已立案偵察人員和限制資產轉移人員的名單;對涉及國家公職人員,包括國有企業負責人及其親屬的申請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必須向省級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進行詢證。

  此外,有專家認為,流出資金的監管難點在于如何界定財產的合法性。根據相關規定,有關申請人要提交多項財產合法性證明,但目前我國在這方面尚沒有比較成熟的操作經驗,有關規定的要求還比較模糊,操作尺度需要細化。

  資料

  資本外逃

  所謂資本外逃,是指一國居民出于安全動機、避稅動機或其他動機而將財富轉移到本國政府管轄之外的行為。它是國家貨幣管理當局明文禁止的資本流出活動。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由于當時中國內地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外逃資本的規模較小,每年只有幾億至十幾億美元;九十年代以來,隨著內地經濟開放程度的擴大,加上其他方面的原因,資本外逃現象日益嚴重,且有愈演愈烈之勢。有關機構測算數據顯示,我國資本外逃規模在1998年達到高峰,1999年明顯下降。1997~1999年三年資本外逃總規模約為530億美元。

  資本外逃的負面影響不可忽視,它既減少國家稅收,又影響外匯儲備,而且往往還伴隨著國有資產流失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在特定條件下必然會危及國家經濟安全,因此必須堅決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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