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人大提案(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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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5日 17:51 新浪財經 | ||||||||
關于遏制安全生產事故及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 招商銀行行長 馬蔚華 [建議搞要]
近年來,我國工業生產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給勞動者生命健康及社會財產均造成重大損失。此類現象的發生,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建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務院下屬各部安全生產主管部門以及工商、稅務、檢察、公安、環保、勞動保障等部門落實強制工傷保險制度、建立并完善安全生產事故雇主責任制;特殊行業推行強制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引入國家檢察機關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同時介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制度;完善生產事故責任的信息批露與責任追究制度。 一、背景及問題 近年來,伴隨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工業生產也進入了一個生產事故頻發階段。各類生產事故呈現出破壞強度大、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社會財產損失嚴重;特定行業和領域(如煙花爆竹制造業、礦山煤炭采掘業等)事故發生較為頻繁;事故多在節假日、氣候異常等特定時期集中發生等特點。惡性生產事故給勞動者生命與健康帶來巨大損失,造成生產資料、礦產資源等社會財富的大量毀損,對勞動者家庭也是沉重打擊,同時還造成許多社會不穩定因素,成為嚴重影響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的一個瓶頸。 歸納起來,安全生產事故頻繁發生的原因大致包括:一是企業大多注重經濟效益,而忽視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和管理制度的落實,這是近年來我國各類生產行業生產事故發生率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 二是企業生產裝備落后老化,或只顧及短期經濟效益超負荷生產、破壞性無序生產或開采,甚至是非法生產或開采(尤其是煤炭、礦山采掘行業)、違規作業,以致生產事故發生;三是我國安全生產相關監管體系尚處建設過程中,監管機關之間職能的相互銜接、法律法規的完善尚待時日;四是國家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監管部門監管執法不力,許多生產隱患長期得不到整改,最終釀成悲劇。 二、建議及理由 (一)建議 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國務院下屬各部部內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檢察、工商、稅務、公安、環保、勞動保障等部門共同協商落實下列制度: 1、對特殊生產安全要求的行業推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2、強制推行工傷保險制度,建立并完善生產安全事故雇主責任制。 3、健全生產安全監督監管機制,引入國家檢察機關在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時,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同時介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制度。 4、建立并完善生產安全事故責任的信息批露制度。 (二)理由 1、對于煤炭礦山采掘、石油開采、危險化工原料儲運與加工等高危行業,從事此類行業生產的企業本身應具有較強的安全生產防護能力,才能有效防范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對于此類行業應強制推行安全許可制度,規定從事各類高危行業的企業所必須符合的生產安全標準、安全防護設施的標準,并嚴格監督檢查確保落實。從事此類生產的企業,如不能達到行業最低生產安全標準,應一律暫停生產進行整頓或關閉,以防止惡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可取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該法第九十五條也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生產單位以及事故責任人均需承擔賠償責任。但在實踐中,卻經常遇到生產單位與事故責任人之間對賠償責任互相推諉甚至干脆隱匿的情況。對受害的從業人員索賠而言,這是極為不利的。大多數企業基于自身短期利益的考慮,在招聘從業人員之初,并未對從業人員從業期內可能受到的生產安全事故損害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參加工傷保險制度等,以致事故發生時受害人得不到工傷保險補償,再加上生產企業和責任人之間相互推托,使受害的從業人員長期得不到工傷賠償,從而在經濟上陷入困境。因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會同勞動保障、人事等部門,協商完善我國的強制工傷保險制度。摒棄對農民工、個體戶、合伙、個人獨資企業等市場主體的不同待遇,將全體勞動者都納入到強制工傷保險制度中,并在此基礎上嚴格規范雇主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賠償責任制及各項細節,從而杜絕生產事故受害人索賠無門的現象。 3、依據中央編辦發[2003]15號“關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調整意見的通知”規定,我國現行的是“國家監督,地方監管”的國家安全生產監察模式。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只有“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及專項督查”、“負責組織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等職能。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雖然對違反安全生產的企業有監察和行政處罰的職權,但沒有對國務院各部及各地方政府中負責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可能存在的工作失職或瀆職行為進行法律監督的職責。而許多重大責任事故的發生,往往與地方行政機關的監管工作失職或瀆職行為密不可分。這勢必要求檢察機關以獨立的法律監督主體的身份,來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檢察權,即在安全生產監督監察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黨紀和行政責任的同時,國家檢察機關介入,以刑事責任作為威懾手段,懲治相關失職或瀆職的公職人員,從而有利于營造安全的生產秩序。因此,建議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管理局積極與公安、檢察等部門,探討建立重大事故檢察機關同期介入調查制度。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責任追究制,依法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各級政府有義務對重大生產事故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行政及紀律處分等相關信息,及時進行詳細報道。同時,應建立健全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事務負責人的引咎辭職制度,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的公務人員對轄區內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力的懲處制度,對處罰結果予以公開曝光制度等,并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