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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前利潤捐贈免稅 額度僅3%能否變10%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4日 18:22 金羊網-羊城晚報

  關則文代表呼吁制訂《慈善公益事業促進法》鼓勵做善事

  本報北京消息 特派記者李宜航、張演欽、余穎、周敏、蔣錚報道:對捐出善款數額超過應繳稅額10%的企業,給予減免10%的稅款;如果不足10%的,則應在應繳稅額里扣除已捐善款……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關則文今天在一份關于慈善公益事業立法的議案中,提出了這一設想。

  關則文希望盡快制定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公益事業促進法》,“以鼓勵更多的人向著慈善的陽光奔跑”!

  捐款免稅額度只有3%

  目前全國大部分省、市、自治區成立了慈善總會、紅十字會、殘疾人聯合會和各類基金會,每年募集到的慈善款物約50億元人民幣,相當于全國當年GDP的0.05%!

  關則文說:從這一讓人溫暖的數字中,就不難想象,它為消除貧困、扶殘救弱、環境保護、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促進社會穩定,發揮了何等重要而積極的作用!“慈善事業,就是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事業”。

  關則文并不諱言“中國的慈善公益事業發展還相對滯后,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協調”。他引用了最近的一項調查數據:國內工商注冊登記的企業有90%從沒參與過捐贈。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也就是說,企業捐贈款物的金額如果超過企業當年稅前利潤的3%,超額部分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捐贈越多,納稅就越多。關則文認為,這抑制了企業捐贈的積極性。

  關則文把滯后的根本原因,歸結為“缺少具體、系統的法律規范和保障”。他表示,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公益事業促進法》,尤為必要和十分迫切。

  慈善組織應盡早“獨立”

  關則文認為,制定《慈善公益事業促進法》,需要重點解決五個問題———

  一是加強輿論宣傳,強化社會的慈善公益意識,新聞、媒體、廣告要免費為慈善公益活動提供服務;

  二是明確慈善機構的獨立法人地位,考慮取消現行法規中要求慈善組織必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讓慈善組織真正獨立承擔起民事責任,大力培育發展民間慈善組織;

  三是采取優惠政策措施鼓勵企業或個人捐贈,參照發達國家的做法,對向社會捐出善款數額超過應繳稅額10%的企業,給予減免10%的稅款;不足10%的,則可在應繳稅額里扣除已捐善款;

  四是規范和完善社會捐贈資金、物品的管理,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渠道接收、使用社會捐贈款物,并及時下撥,還要加強監督、檢查、公示及向捐贈者反饋工作和審計工作;

  五是調整政府與慈善組織的關系,慈善組織應當以自律為基礎,以接受社會監督為主,政府的作用在于提供規范和支持服務,要從行政直接干預轉變為通過經濟、法律手段的間接干預來監控慈善組織及其活動。

  鏈接:慈善事業 五重困惑

  在議案中,關則文概括了橫在慈善事業面前的五重困惑———

  困惑之一:民眾慈善公益理念尚未形成,企業捐贈積極性不高。據最近一項調查表明,國內工商注冊登記的企業有90%從沒參與過捐贈。即便是捐款較多的民營企業家,每當慈善組織提出為其召開新聞發布會時,幾乎都遭到拒絕。按現行規定,企業捐贈款物的金額如果超過企業當年稅前利潤的3%,超額部分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捐贈越多,納稅就越多,這自然抑制企業捐贈的積極性。

  困惑之二:“官辦”色彩濃厚,民間慈善組織發展受到制約。目前我國慈善組織仍帶有某些自由發展或過分依附政府的傾向,一些慈善組織的建設并不完善,慈善資源的動員力量非常弱小,受到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直接干預較多,甚至有些慈善組織形同虛設或成為“二政府”。近年來慈善組織雖然增加不少,但大多數掛靠政府業務主管部門,依附于政府機關運作。一些民間慈善組織由于找不到主管部門掛靠而不能登記,只好以企業名義申請工商登記,并承擔納稅義務。

  困惑之三:慈善組織缺乏獨立性,影響社會公信力。目前,我國慈善組織作為社團法人,其業務開展仍然受業務主管部門的約束,包括負責人的推薦、任免,慈善項目的實施等。由于沒有完全的獨立性,未能真正確立和發揮慈善事業在我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導致一些熱心人士的懷疑和不信任。

  困惑之四:政策扶持少,經費嚴重不足,影響慈善組織的生存與發展。在稅收方面,目前有關部門堅持實行的是特事特批原則,企業只有向事先得到國家批準成立的少數基金會捐款才能得到減免稅收的優惠。據了解,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僅批準6家慈善公益組織享受捐贈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的優惠待遇。慈善組織的運行經費,缺乏法定的來源渠道。目前除中國紅十字會被允許按照國際慣例從捐獻資金中提取相應比例用于行政開支外,其他慈善組織無此權力,絕大多數只能采取變通措施解決經費問題。

  困惑之五:慈善公益事業的監督、管理欠規范,問題較多。部分基金會對資金的籌集、捐贈項目和資金的投向未能如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社會捐贈資金在管理、使用過程中還存在一些普遍性問題,資金的安全性還存在隱患。有的部門把社會自愿救助捐贈活動轉為變相攤派,挪用甚至侵占捐贈款。有的社團組織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一些企業借“慈善”之名,行“宣傳”之實,出現事前“承諾”、事后“賴賬”的捐贈,甚至出現借捐贈名義行騙、促銷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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