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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蔚華:應制定國企信息公開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4日 11:58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3月4日電 記者 張建平 姚潤豐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有必要盡快制定國有企業信息公開法,擴大人民群眾和企業職工的知情權,把國有企業置于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

  全國人大代表、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認為,制度的透明化、行為的公開化,是防止國有企

  業管理層貪污瀆職的有力措施。制定國有企業信息公開法,定期進行信息披露,會加大造假者造假成本,減弱內部人控制力度,便于國資委進一步有效監管,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通過國有企業信息公開,還有助于全社會準確判斷社會經濟運行情況,有利于國家宏觀調控。另外,企業信息就是企業信用,企業真實信息的公布,將有助于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促進社會資源有效配置。

  近年來,政府部門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被稱為“陽光法案”的舉措不斷出臺。分別于2003年和2004年通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撕破基金黑幕、保護投資者利益發揮重要作用。去年3月出臺的北京市政府4號令,引起業內廣泛關注,使土地公開拍賣,相比以往“協議出讓”的暗箱操作,被認為是房地產界的“陽光法案”。去年7月開始實施的行政許可法,則被認為是規范政府行為的又一“陽光法案”。

  馬蔚華代表說,國有企業改革一直是各方關注的焦點。1984年以來,國企改革已歷經20多年,以放權讓利為主導的改革雖然在很大程度增強了企業活力,但是同時也放松了國家對企業的監管,導致內部人控制力量大增,窮廟富方丈、國企虧損、賤賣國有資產、銀行壞賬等問題頻頻發生。

  “國資委成立以來,雖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去年國資委對181家中央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時發現,有40家企業總資產損失超過10%,40家企業的總資產損失超過20%;對181家中央企業的財務審計報告進行突擊檢查后發現,120家企業相當部分的財務狀況沒有進入財務審計報告,30家企業的財務審計不全面或不深入,13家企業的財務審計報告結論與事實相反,另外13家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存在技術問題。”

  馬蔚華代表提出國有企業信息公開法應包括的幾項主要內容:定期對外公開進行信息披露;向全體員工進行更為詳盡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內容應包括國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的收入和家庭資產變動情況;國企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負責對企業進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對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及時性、準確性負責;國家保護企業職工、社會公民對國有企業虛假信息披露進行監督并實行獎勵;信息披露不實或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應由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對企業進行處罰,并追究個人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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