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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險界:無過錯不宜“通吃”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2日 05:06 深圳特區報

  第三者強制保險條例在深征求意見

  深圳保險界:無過錯不宜“通吃”

  作為國內汽車消費的重鎮以及國內保險市場兵家必爭之地的深圳,第三者強制保險條例的出臺一直受到極大關注。在條例征求意見階段,深圳業界的提議將有舉足輕重的影響。

  2月28日,是全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下稱強制三者險)向全國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期限,同時,深圳市保險同業公會正式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提交了我市各界對該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建議書。這是記者昨日從深圳市保險同業公會新聞發布會上獲得的最新消息。而無過錯原則不宜“通吃”的建議更成為最受關注的焦點。

  建議之一

  責任性質應為“損失補償”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性質問題,成為該次條例草案在深圳地區意見征集過程中頗受關注的焦點之一。

  深圳保險同業公會負責人表示,前一段時間,社會各界對車輛第三者責任范圍爭議很大,如果說,強制三者險是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并是所有的法律規定賠償責任,且實行無過錯賠償原則,那么一系列問題都難以解決。比如責任限額要多大?相應的費率有多少?減責舉證問題、減責限額問題等等怎么定?在我們國家目前法律環境尚不健全、社會信用較缺失的現實情況下,不僅很難統一認識,而且也不符合我國的實際。

  對于上述問題,深圳保險業人士認為,在強制三者險責任性質問題上應作出準確規定,是立法的首要任務,不贊成一刀切的規定依法承擔所有賠償責任和一刀切的適用無過錯原則,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一條立法宗旨與目的修改為保障“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而不是“依法得到賠償”,并建議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上“切一刀”,即明確為“受害人損失的補償責任”,并且是法定強制的,對這一補償責任實行無過錯原則。也就是說,對強制三者險的責任性質應明確為損失的補償責任保險,并屬于一種基本保障,對補償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以使受害人能夠迅速得到基本保障。

  建議之二

  責任限額可定4萬至5萬元

  深圳業內人士提出,條例規定的依法賠償責任如此之大,且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這對于車輛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否公平?如果發生一次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即使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全部賠付,不足的部分由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這對大部分私家車主或者駕駛人來講,極有可能會因此傾家蕩產。

  深圳法律界人士也表示,如果法律在保護一部分人的生命權時,卻讓另一部分人喪失生存權,以犧牲一部分人的利益為代價,過度地保護另一部分人,顯然有失公平,而且,巨額的賠償責任也極易誘發撞車而發財的道德風險,而撞車死亡者,按深圳的標準可獲賠80萬元以上,有可能引發喪失社會正義行為發生,讓一些人鉆法律空子而不當獲利。而且,還會導致全社會性的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漠視交通安全,這與道交法的立法宗旨是相違背的。

  因此,深圳保險界認為,將保險責任限額定為4至5萬元,對于大多數的受害人來講,其醫療費是可以滿足補償要求的,這樣,將可以促進廣大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今后,將無人敢拿自己的生命去冒險,這將能最大限度地減少道德風險發生,也促進了道路交通安全,如果有人故意撞車,到頭來只能得到醫療費、殘廢給付和喪葬費的補償,從中不能獲取其他的額外利益。

  建議之三

  無過錯原則不能“通吃”

  深圳保險業專家指出,為了在三者險的責任范圍和責任限額內,為受害人提供迅速、有效的基本保障,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這是正確的。但是,這種制度僅對責任范圍和責任限額內的保險金迅速給付提供保障的一種制度,對于非責任范圍和責任限額內的不能隨意適用無過錯責任制度,而且也不是劃分責任性質的一種標準。

  為此,深圳保險業提出了明確的建議,首先,應明確規定補償的項目是人身傷害的醫療費用給付、殘疾給付和死亡喪葬給付等三種,同時明確規定,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并且適用無過錯責任制度;其次,建議對不符合損失補償原理的,應明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如受害人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或致害人串通行為所致的,受害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所致的,以及受害人或受益人犯罪行業所致的。

  記者了解到,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多輛機動車碰撞的情形時常發生。因此,在涉及多輛汽車互相碰撞后,致使對方車輛內的司機、乘客人身損害的,是否屬于一方的第三者受害人?或者在多輛車輛碰撞后,致使多輛車內人員的人身損害,是否屬于互為第三者責任?對這些責任如何認定,補償如何處理,條例沒有涉及。

  對此,深圳保險界也認為,條例應當對多車相撞后的車內人員的人身損害補償責任作出規定,首先,建議規定肇事車輛全部或部分為被保險車輛時,受害人或受益人可在責任限額內,請求各被保險汽車的保險公司連帶承擔補償責任;其次,各承保公司之間,應按其承保肇事車輛的數量比例,僅負分擔責任,即在4萬或5萬的保險限額中按分擔責任賠償;第三,應當規定肇事車輛為非保險車輛的,受害人或受益人應向社會救助基金請求補償。

  建議之四

  責任限額定為“一次性”

  而對于條例中的“責任限額”概念,究竟是指每次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責任事故的責任限額,還是指保險期內累計的責任限額?對一輛保險車輛在一年內多次發生三者險責任事故怎么處理?已給付保險金后,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責任限額怎樣確定?這些問題都涉及到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深圳保險界認為,條例應需明確規定“責任限額”,建議采用一次性責任限額為好,而發生保險事故并在責任限額內給付保險金后,投保人應當在補交一定保費后,于保險期限內自動恢復責任限額,以確保強制三者險制度落到實處。

  在支付部分保險費問題上,據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可以“約定交付全部或者部分保險費”。對這一規定,深圳保險專家建議立法時應慎重考慮。因為從強制保險制度的本身含義來看,交付保險費是履行法定三者險義務的重要標志,不應當允許只交付部分保險費或分期交付保險費應作出特別規定,強制一次性足額、及時交繳保險費。

  作者:本報記者吳凡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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