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重大法律糾紛案不及時上報將追究法律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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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1日 07:31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實習記者賈林男發自北京 今天(3月1日)開始,《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開始實施。今后,國資委下屬的181家中央企業發生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應當及時上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未及時上報且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相關負責人將會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國資委可以在部分情況下對重大法律糾紛案件予以協調。
“國資委單獨把法律糾紛案件的管理辦法作為一個規章公布,這還是第一次。”負責起草本規章的國務院國資委政策法規局的一位處長對記者說。 按照《辦法》,今后央企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應及時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涉及訴訟或仲裁的,應自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此外,中央企業每年要將子企業發生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備案的匯總情況,于次年2月底前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在重大法律糾紛處理過程中相關責任的相應獎懲措施。 按照《辦法》,所謂重大法律糾紛案件,主要指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央企成為訴訟當事人且一審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可能引發群體性訴訟或系列訴訟的;其他涉及出資人和中央企業重大權益或者具有國內外重大影響的。 據該處長介紹,以前有關部門對于涉及央企的法律糾紛案件責任歸屬問題沒有任何獎懲機制,這導致了約束的軟化,容易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辦法》的出臺不僅能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還將保護出資人國資委的合法權益。” 除了要求央企及時上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之外,《辦法》還規定了國資委對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可予以協調:法律未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有關政策未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受到不正當干預,嚴重影響中央企業和出資人合法權益的;國資委認為需要協調的其他情形。 “這對我們企業來說是個利好的消息,”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法律部王中祥對記者說,“備案制的實施將加強國資委對企業的監督;而國資委對企業糾紛案件的協調將賦予它幫助企業的依據,規范其出資人的職能。” 按照《辦法》規定,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處理,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統一負責,企業總法律顧問或者分管有關業務的企業負責人分工組織。中央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具體負責選聘法律中介機構,并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這實際上是為了充分發揮總法律顧問制度的作用”,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政策研究室主任楊喚志表示,今年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將在企業內成立獨立的法律事務處,并開始進行總法律顧問制度的試點。 截止到去年底,在181家中央企業中,53%的企業已經設置了法律事務機構,53家大型企業中的23家已經實行了總法律顧問制度。 據報道,去年1~11月,中央企業報送需要協調的法律糾紛案件137起,涉案金額185億元。 發改委國資研究中心主任高梁昨晚(2月28日)接受本報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辦法》的出臺主要是針對近期中航油等國資流失的事件。他表示,在這個時候加強法律的約束力,依法處理企業間的糾紛,時機成熟。 楊喚志認為,《辦法》實施的真正目的是督促企業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隨著市場經濟的推進以及國有企業的國際化進程,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在不斷加大,須進一步加強法律風險意識、完善法律風險機制。” 今年被看作是國資委規范和加強對國企管理的關鍵一年。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在去年12月的央企負責人會議上表示,今年還將進一步完善法規和規章制度,抓緊出臺《中央企業授權經營暫行辦法》、《中央企業重要子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辦法》,并抓緊修訂和完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企業國有產權管理、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等方面的法規和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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