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具有法律效力 10%開瓶費定了也白定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4日 07:25 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 |||||||||
昨日,四川省飯店與餐飲娛樂協會召集20多名成都餐飲企業老總,對《四川省餐飲業行規行約》(草案)進行討論。對引起市民廣泛關注的收取“自帶酒水服務費”的第18條,經過激烈討論,餐飲業老總們最終把“有權收取適當的服務費”這樣一個收費態度堅決,收費標準含混的決定寫進了即將出臺的我省餐飲業第一個行規行約。據悉,該行規將從下月起試行。但法律界人士表示,對于消費者來說,這第18條規定“定了也白定”,因為它不具有法律效力。
再度討論:“自主確定”代替10% 討論從昨日上午9時許開始一直進行到下午2時許。在討論到最近引起市民廣泛關注的“自帶酒水服務費”的第18條時,對于這條涉及到餐飲企業與消費者雙方直接利益沖突的條款,老總們顯得十分謹慎。經過激烈討論,一致認為收取服務費是自己的權利,但對如何收取,卻找不到一個既合理又合法,且具有實際操作性的方案。難于給自己的收費行為尋找一個現成的法律依據,最后以“法無禁止即合理”這一約定俗成和“我們是合法經營”為支撐,達成一致意見“強調收費的合理性,模糊收費的標準”。同時強調收與不收,如何收取,收費標準由各企業自主確定。 律師觀點:定了也白定 合泰律師事務所何佳林律師: 針對“開瓶費”的問題,物價部門以及《價格法》沒有給予明確規定或者限定,其用意在于充分體現市場的競爭性,即收還是不收讓市場最終說話。“行規”作為行業協會內部成員之間的約定,只對行業會員存在約束力,對第三方消費者無任何約束力,假如把“開瓶費”列入“行規”的話,無論“開瓶費”的收費標準如何約定,這對消費者來說將無任何約束力,在消費者和經營者就收費高低發生歧義時,不存在任何法律效應或者強制力。因此,這樣一條“行規行約”的制定似乎沒有什么必要。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周敏律師: “開瓶費”涉及到消費者與經營者雙方,而經營者單方面把收取“開瓶費”列入行規,這難以成為一種合同關系。對消費進行約束,只有雙方針對“開瓶費”的問題經過協商,就“收或者不收,如何收”達成的一致約定,才可以“實施”到消費者的身上,否則在無明確法律法規的條件下,這樣的“約定”定也是白定。此外,行業協會作為一種民間組織,法律上沒有賦予其相約制定收費標準的權利。 相關部門:拿著法的尺度等待著 昨日下午,記者從省消委獲悉,省消委明確表明不贊同收取“開瓶費”,但對目前“收取10%的開瓶費”以及修改后的“由企業自主確定”暫時保留了態度。 而省工商以及相關物價部門則表示,在法無禁止的條件下,對于行業內部制定“行規”的行為,如果對規范市場行為有一定積極性不會進行干預,但如發現其“行規”內容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危害消費者權益,將立即依法給予處理。對于正在商討之中的“開瓶費”暫不談論,等其最終確定之后“用法來說話”。見習記者 石莉芳 實習生鐘珍云 宋力 攝影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