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財產對外轉移15萬元以下不需申請稅收證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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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2日 20:28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2月22日電 (記者 陳二厚) 為落實《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便利申請人辦理業務,防止國家稅收流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聯合發出通知,明確規定了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的有關問題。 通知規定,稅務機關在為申請人開具稅收證明時,應當按其收入或財產不同類別、來源,由收入來源地或財產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開具。申請人擬轉移的財產已
申請領取稅收證明的程序和要求為:申請人按照規定提交相關資料,按財產類別和來源地,分別向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申請開具稅收證明;申請人資料齊全的,稅務機關應當在15日內開具稅收證明;申請人提供資料不全的,可要求其補正,待補正后開具;申請人有未完稅事項的,允許補辦申報納稅后開具稅收證明;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申請人有偷稅、騙稅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在稽查結案并完稅后可開具稅收證明。對申請人與納稅人姓名、名稱不一致的,稅務機關只對納稅人出具證明,申請人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其與納稅人關系的證明。 通知還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必須按照申請人實際入庫稅額如實開具證明,并審查其有無欠稅情況,嚴禁開具虛假證明。(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