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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轉移財產15萬以下不需申請稅務證明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2日 14:02 紅網-三湘都市報

  本報2月21日訊(記者劉晗)為落實《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便利申請人辦理業務,防止國家稅收流失,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出通知,明確《辦法》所涉及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的有關問題。

  通知規定,稅務機關在為申請人開具稅收證明時,應當按其收入或財產不同類別、來源,由收入來源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開具。申請人擬轉移的財產
已取得完稅憑證的,可直接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完稅憑證,不需向稅務機關另外申請稅收證明。對申請人擬轉移的財產總價值在人民幣15萬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稅務機關申請稅收證明。

  通知還規定申請人申請領取稅收證明時,申請人要按照規定提交相關資料,按財產類別和來源地,分別向縣級或縣級以上國稅局、地稅局申請開具稅收證明。申請人資料齊全的,稅務機關應當在15日內開具稅收證明;申請人提供資料不全的,可要求其補正,待補正后開具。申請人有未完稅事項的,允許補辦申報納稅后開具稅收證明。稅務機關認為申請人有偷稅、騙稅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在稽查結案并完稅后可開具稅收證明。對申請人與納稅人姓名、名稱不一致的,稅務機關只對納稅人出具證明,申請人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其與納稅人關系的證明。

  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必須按照申請人實際入庫稅額如實開具證明,并審查其有無欠稅情況,嚴禁開具虛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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