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4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匯發[2005]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進一步推進貿易便利化,切實滿足企業用匯需求,降低企業結售匯成本,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管理辦法,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將超限額結匯期限由現行的10個工作日延長至90日。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余額超出核定限額后,超限額部分外匯資金仍可在外匯賬戶內存放90日。對于超過90日后仍未結匯或對外付匯的,開戶金融機構須在90日期滿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為境內機構辦理超限額部分外匯資金結匯手續并通知該境內機構。?
二、擴大按實際外匯收入100%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的企業范圍。對于因實際經營需要而確需全額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進出口及生產型企業,各分局可根據其實際需要,按其實際外匯收入的100%核定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三、各分局接到通知后,應當認真組織做好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調整工作。對于因現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而影響企業對外支付的,各分局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予以解決。?
四、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開始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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