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以文件規定地方政府借債負債率不得超過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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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1日 08:18 人民網-人民日報 | |||||||||
■負債率(負債余額與當年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不超過10% ■債務率(債務余額與當年可支配財力的比例)不超過100% ■償債率(還本付息額與當年可支配財力的比例)不超過15%
本報杭州2月20日電 記者鮑洪俊從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獲悉:省政府發布今年第5號文件《關于加強地方性政府債務管理的通知》,要求堅決杜絕盲目違規舉債,努力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過度負債的風險,并將著力構建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體系。各市縣要以負債率(負債余額與當年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債務率(債務余額與當年可支配財力的比例)、償債率(還本付息額與當年可支配財力的比例)為重點,對政府性債務的規模、結構和安全性進行動態監測和評估,以上3項指標的上限分別為10%、100%、15%。已經突破風險指標上限的市、縣(市、區),要采取措施,降至限制水平以下。 針對個別地方政府追求政績、舉債建設、蓄積財政風險的現實,《通知》規定,對政府性負債項目,由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對建設規模、籌資渠道、成本收益和償債資金來源等進行評審論證;重大項目通過社會聽證、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見,減少決策風險。 《人民日報》 (2005年02月21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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