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注冊資本制度擬重大調整 資本金可分期繳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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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18日 04:55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李濤 發自北京 注冊資本制度調整的兩項原則是,簡化和放松,但《公司法》修改草案并未就注冊資本抽回列出詳實解決辦法 昨日(17日),記者從國家工商總局法規司了解到,企業注冊資本制度將進行重大調整
據報道,《公司法》修改草案有望提交本月25日至28日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進行首次審議。 分期繳付體現了注冊資本制度調整的兩項原則之一——“簡化”。調整后的具體方案為:企業先登記注冊成立企業法人,后申辦項目,注冊資金按約定分期繳資,按注冊資本數額不同,分為一年期與兩年期,次數為兩次。 現行《公司法》強調投資者實繳的資本額,但外商投資企業法中實行投資者認繳的資本額,外資可以先設立登記,根據自己的注資計劃,按約定分期繳資,但內資企業則必須將注冊資金一次繳足。在此次《公司法》修改過程中,商務部匯總內資企業的意見提交給國務院法制辦,其中就有取消“內外差別”建議。“有限公司實行法定資本制,使有些公司在募足資本后,不能將資金充分利用起來,導致部分資金閑置或者用于非經營活動。”《公司法》修改專家組成員王保樹認為,“有鑒于此,有必要仿效國外普遍的做法,實行折衷授權資本制,即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注冊資本總額和第一次應募足的資本額。只要第一次應募足的資本額募足了,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冊資本總額和第一次募足的資本額之間的差額,由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一定期間內募足。該期間的長短,由公司法明確作出規定。”王保樹說。 據了解,國家工商總局已在北京、上海等地試行企業設立從審批制逐步向直接登記制的轉變。此前,國家工商部門把太多精力放在對企業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和所有制構成形式等方面的審批上。而企業設立登記的不同前置審批項目共有190多種。 降低注冊資本門檻則體現了注冊資本制度調整的另一項原則——“放松”。 修改草案顯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從8萬元降為5萬元甚至更低;若股份公司要申請股票上市,此前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調整后為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從15%以上調整為10%以上。 王保樹認為,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普遍高于其他國家,這意味著過高的投資“門檻”,將影響國外投資者的積極性,也不利于調動國內投資者的積極性。 但在公司注冊資本減少問題上,商務部就此調研時,有外資企業對此表示疑慮。目前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經營期內減少其注冊資本。投資者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抽回其注冊資本。而現行《公司法》原則上卻允許公司在其經營期內減少注冊資本,而修改草案并未就此差別列出詳實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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