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里的刑事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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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16日 03:29 第一財經日報 | |||||||||
何帆 歲末年初,各大單位都得盤點一年來的工作成果,據工商總局商標局有關負責人近日介紹,在2004年的幾次集中整治行動中,各級工商機關共查處商標侵權案件2.4萬件,罰款人民幣1.6億元,其中移送司法機關案件75件。
24000:75,這顯然是一個懸殊的對比。眾所周知,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作為知識產權的保護手段,其威懾力度迥然不同。一般而言,行政處罰僅限于罰款扣貨、吊銷執照,與侵權行為牟取的高額暴利相比,罰款最多被作為商業成本計算罷了。而刑事處罰既可以附加刑處以罰金、沒收財產,又能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一旦累犯,更可加重處罰力度。問題是,為什么2.4萬起案件只有很少比例進入司法環節呢? 從立法上看,定罪標準的不確定是主要問題。 從行政環節過渡到刑事環節,升格的標準不是罰款數額的升降,而是侵權行為的危害程度大小,量化標準自然得回到涉案金額上,比如銷售金額、非法所得以及非法經營的數額。然而,我國刑法的有關條文在數額標準和相關術語解釋上一直語焉不詳,長期以來,案件定性方面一直由各地司法機關根據當地實際靈活掌握。因為法律條文的模糊,司法機關也就不敢貿然介入商標侵權類案件,生怕在案件定性上有偏差。 2001年,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出臺了《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對商標類犯罪的認定標準加以規范,其中,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的起刑點被定為10萬元。該標準澄清了司法實踐中的一些疑難與爭議,對打擊各類商標犯罪也有一定指導作用。但在控制商標侵權行為上,依然收效甚微。原因之一,就是追訴標準的起刑點過高,而目前活躍在市場上的商標侵權者,主要是各類小型作坊和小分銷商,由于其分布廣泛、網絡密集,單靠行政處罰起不到威懾之效。 因此,在去年年底由最高法、最高檢出臺的司法解釋中,侵犯商標專用權犯罪的定罪標準被大幅降低。若干術語的含義也被重新定義與精確化。針對頻頻發生的累犯行為,司法解釋加大了處罰力度,規定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可累計計算。 事實上,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是保護知識產權并行不悖的兩把利刃,大家依照規則各司其職方是均衡刑事政策的運行之道。降低定罪標準并不意味著為刑事案件的依法移交打開了順暢的通道,從工商機關來講,端正依法行政的意識,不唯罰款是圖,顧全大局,細密行政法網才是極為重要的環節。打擊商標侵權行為,是我們履行入世承諾、構建健康完善商業氛圍的重要步伐,像秀水街這樣的出頭鳥拆掉了,可無論是春節的廟會還是各地的小商品市場,大量的商標侵權商品依然比比皆是。可見集中清理、綜合整頓固然好,可是春風吹又生也得有人防。說到底,打擊商標侵權,始終是行政、司法機關一個常抓不懈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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