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賬本出現三種結論 企業主狀告當地國資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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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08日 08:09 中國青年報 | |||||||||
記者 洪克非 當年不得已的“掛靠”,埋下了隱患,同一套賬本3次審計3種結果,3年中3場官司,近期方有定論。 李學明成了法律上的勝者,但他的千萬資產的企業已成廢墟。
2005年1月16日,李學明向記者表示,官司還得打下去———他將向做出錯誤決定的行政機關要求賠償800萬元的損失。 “掛靠”創業 矛盾始于創業初期的發展環境。1978年,李學明退伍返鄉后,靠著做蚊帳、涼席生意的積累,在80年代開始了經營液化氣的生意,生意格外紅火。李學明說,當時流行私企戴“紅帽子”以求安寧。1990年,自己也琢磨著要掛靠在某個政府部門下。時任原湖南省益陽縣(后為赫山區)鄉鎮企業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鄉經委)副主任的劉學海、曹志軍證實,當時鄉經委黨組研究決定,“可以明確掛靠性質,經濟脫鉤,保證不刮共產風”。同年2月21日,鄉經委下文,任命李學明為縣液化氣站經理,企業性質為集體所有制。 然而與此矛盾的是,當年5月7日,鄉經委與李學明又開了協商會,約定為“掛靠”關系,鄉經委不投入資金,但提供場所和政策支持,每年收取管理費和租金。雙方簽訂了“上繳管理費的協議”,明確規定液化氣站為“掛靠性質、經濟脫鉤、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并每年向原益陽縣鄉經委上繳管理費和房屋租金4000元。 此后幾年公司發展迅速,成為擁有資產近千萬元的企業。1994年10月被國家農業部授予全國同行業先進集體稱號,成為當地民營企業的佼佼者。 1998年,湖南省財政廳等下文,要求對“掛靠”企業實行無條件脫鉤。于是李學明向鄉經委提出脫鉤問題。意欲單飛的李學明很快便遇到了麻煩:鄉經委認為公司為集體而非李個人所有。雙方展開了持久的爭奪戰。 1998年,公司被迫停業。 同一賬本,三種結論 李學明上訪到益陽市政府,市政府責成赫山區調查處理。2000年6月,赫山區國資局開始調查該公司產權爭議。 2000年9月20日,鄉經委委托益陽方圓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對益陽市能源公司的原始資產投入等問題進行審計。該所的“審計報告”稱:“公司成立時,尚未發現投資人投入資本的會計記錄”,“該公司在1990年2月1日至1990年9月30日經營期間,其會計記錄中亦未顯示投資人的投入資本數額”。益陽市赫山區國資局根據該“審計報告”和鄉經委提供的其他材料,認定益陽市能源公司為“集體企業”,“產權歸鄉經委所有”。 此后,李學明不斷到有關部門上訪,益陽市政府指示由市信訪辦牽頭,會同財政局、工商局等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2001年,益陽市信訪辦委托益陽中天會計師事務所再次審計。其結果與益陽方圓事務所的結論相反。 第二次“審計報告”不僅肯定益陽市能源公司有原始投入,還說明累計投入88129.67元是李學明的原始投入。但益陽市信訪辦沒有采信其報告,而是按照方圓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認定企業屬于集體所有。 2001年12月,李學明將方圓事務所告上法庭,要求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撤銷其審計報告,并賠償經濟損失。赫山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湖南省海通司法鑒定中心對益陽市能源公司的原始投入、注冊資本等進行文證審查。 2002年4月22日,湖南省海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鑒定文證審查意見書”,鑒定“益陽市能源公司初創時有原始投入,系法定代表人李學明投入,其金額為人民幣4.8萬元”。 至此,一個并不大的企業,通過3家中介機構的審計和鑒定,出現了3種結論。 李學明對方圓事務所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人”一欄有“曹炳炎”的簽名提出質疑。此人在1995年由于涉嫌益陽市能源公司的經濟問題,曾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且已被益陽市能源公司解聘。但幾年后,曹炳炎竟然成了審計“工作人員”。對此,湖南省海通司法鑒定中心副主任袁劍波也稱,讓曹炳炎參與審計工作是不合法的。 李學明還指出,公司的賬本曾被鄉經委的人轉移到某人家中長達5個月。對此,鄉經委在接受法庭詢問時并未否認,他們的解釋是“為了妥善保管”。 在益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室,5個記者看到3大箱被改動的賬本,其中部分記錄被撕扯,特別是關于李學明1990年辦廠時投入記錄的賬單,被撕扯粘貼到1991年度的賬本之中。 起訴國資局 雖然湖南省海通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結論支持李學明的說法。但法院認為該案涉及到國資局的產權界定,須以行政案件的判決結果為依據,遂駁回李學明的起訴。 2002年9月27日,李學明轉而起訴益陽市赫山區國資局,要求其對自己的行政侵權行為作出賠償。因國資局2001年底已并入財政局,起訴對象因而隨轉。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能源公司的產權歸屬關鍵在于企業成立時的資金來源。國資局采信了方圓所的結論,而李學明提供不出證據證實鄉經委委托方圓事務所進行鑒定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方圓所的審計結論應予采信。 李學明不服判決,上訴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4年10月中旬,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李學明與鄉經委簽訂的《上交管理費協議》和《會議紀要》屬實;公司成立之初有原始投入4.8萬元;鄉經委不投入資金但提供場所,收取管理費和房屋租金。赫山區國資局在認定益陽市能源公司為“集體企業”的同時,又明確其產權歸區、鄉經委所有,成為國有財產。該局的產權界定“前后矛盾,不符合法律、政策的規定”。同時,該局在具體界定產權的過程中,沒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違反了法定程序。故撤銷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益陽市赫山區國資局作出的原有產權界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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