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財政將設專項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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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07日 07:30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洪其華 發自上海 加快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有效保障能源持續穩定供應,是中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舉措。昨天(2月6日)一位接近《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小組的人士向記者透露,該草案第六章明確規定,國家財政將設立專項資金以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該草案已于去年12月28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首次分組審議。記者從這份草案的第二十九條上看到,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將用于:農村地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偏遠地區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技術研究、開發和示范工程;推進可再生能源設備的國產化。 同時草案在信貸措施和稅收措施方面也規定了相應的優惠政策,比如“國家政策性銀行應當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提供優惠貸款;國家對列入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項目給予稅收優惠;國家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生產和銷售減征或者免征增值稅;國家對利用可再生能源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氣和液體燃料等產品減征或者免征增值稅”。 亞博能源分析師蘇立對記者表示,“可再生能源發展前景雖然看好,但是前期的投入非常巨大,而且由于在技術上的不穩定等原因,收益還不能得到有效保證。” 該草案起草小組提供的資料顯示,到2020年,即使我國實現以能源消費翻一番保證經濟翻兩番的目標,能源消費總量仍要增加15億噸標準煤。如果未能有效調整能源結構,煤炭消費量將增加約10多億噸標準煤,其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壓力是十分沉重的。因此,控制煤炭消費過快增長,提高大中型水電、核電、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例,是環境保護的必然選擇。 清華大學能源環境經濟研究院顧樹華教授也表示,目前情況是政策隨項目而定,缺乏穩定性和連貫性,沒有系統的激勵政策和制約性政策將影響其發展。很多項目是沒有正常的融投資機制,也沒有正常的融資渠道,這些都不利于可再生能源的長期有序發展。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要使可再生能源獲得較大規模商業化的發展,就需要國家建立有利于實現發展目標的法律制度和相應的價格、投資、稅收、財政等方面的激勵政策,增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者的市場信心,而草案規定的一系列優惠政策無疑是國家發展可再生能源最迫切的需要。”該起草小組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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