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監管條例出臺 電價監管權屬未明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05日 08:35 和訊網-財經時報 | |||||||||
本報記者 程明霞 北京報道 被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視為“安身立命之本”的《電力監管條例》(以下簡稱《監管條例》),在2月2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獲得原則性通過,經進一步修改后將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分析人士表示,這意味著,電監會由此可以結束其作為電力市場監管者卻一直“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不過,由于《監管條例》中依然沒有明確賦予電監會電價定價權,這個已成立近兩年的監管者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改變行權艱難的局面仍然值得懷疑。 《監管條例》艱難出臺 從初稿被首次提交國務院法制辦至今,《監管條例》在爭議中經歷了15個月的協商和修改。 早在2003年3月電監會成立之初,“力爭在年內出臺《監管條例》”就被列為其機構新組建后面臨的最緊迫的任務之一。 當年9月底,該《監管條例》初稿在電監會會內通過,10月即提交國務院法制辦。不過,在征求各方意見時,《條例》遭遇了較大阻力。 據記者了解,《監管條例》初稿曾征求國家發改委、國務院國資委、中編辦、財政部、工商總局等有關部門,以及地方政府與部門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的意見。從當時各方反饋的意見看,主要的分歧在于出臺時機和與其他部門的權限劃分上。 據一位參與條例起草的人士透露,對于電監會與其他部委的權責劃分,在《監管條例》總則里原來有一條的表述是:由電監會依照本條例與國務院相關規定,全面履行監管全國電力市場的職能,國務院其他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行使相關的監管職能。 但是在征求意見時,“發改委希望這句話能改成,由發改委與電監會共同履行監管全國電力市場的職能,國務院和其他相關部門……履行相關的監管職能。” 該人士透露,電監會領導對此意見一直不能認同。 此外,電監會迫切希望《監管條例》盡早出臺的想法也在征求意見時遭受了挫折。 該人士透露:“當時有意見堅持《電力監管條例》應該在《電力法》修訂稿出臺后再出臺,否則有可能導致《條例》與還在修訂過程中的《電力法》存在某些沖突或不協調,造成監管工作執行中的混亂。” 這讓電監會非常著急。因為《電力法》修訂完成之日還不可預期,而在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生效之后,沒有《電力監管條例》將給電監會的監管帶來很大困難,比如發放電力業務經營許可等。 記者獲知,2004年,電監會領導曾就電力體制改革和電監會的職能等問題,向國務院領導作了專題匯報,國務院領導專門批示,責成國務院各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加快出臺《監管條例》。 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的《監管條例》是一個最終協調、折衷各方意見的版本。 記者獲知,該《監管條例(草案)》內容包括電力監管的任務、原則,以及監管機構、監管職責、監管措施與違反條例的法律責任等,共6章37條。 定價權缺失下的電監會 “價格監管的內容不明確不具體,是此部《監管條例》今后需要再完善的地方。”2月3日,負責條例起草的電監會政策法規部官員對記者表示,草案中對于價格監管的內容僅僅是第二十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對電價實施監管。” 電價的定價權被認為是電力監管最核心的工具之一,定價權的歸屬也正是此前阻礙《監管條例》及早出臺的最大因素之一。 自機構組建之初至《監管條例》出臺,始終未被賦予電價定價權的電監會,認為“沒有定價權將直接影響到電監會監管工作的效果和權威性。” 而國家發改委則認為,“電價關乎整個國家宏觀經濟的運行,應該由管理國家宏觀經濟的政府部門來管理。” 在2003年至今的電荒、電力投資過度以及煤電紛爭等等電力行業的重大事件當中,電監會確實顯得聲音微弱,而外界聽到更多的是國家發改委的聲音。 2003年至今,發改委方面先后出臺的新建發電項目的限制審批、煤電聯動方案等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都是對電力及電力相關產業、甚至整個宏觀經濟有重大影響的措施。 而電監會為緩解電荒與電力投資過熱的狀況,不遺余力地在加強電力需求管理、推動跨省跨區電力優化調度和發布行業信息引導電力投資所做的很多工作,則顯得不痛不癢。 社科院工業經濟研究所研究員余暉曾參與電監會組建的研究與設計工作。他在去年接受記者采訪時亦表示,沒有核心的電力投資準入權與定價權的電監會,根本就沒有監管效力,這樣的話即使《監管條例》出臺,能對電力體制改革有多大作用也很難說。他認為,“最終還是需要在《電力法》修訂時,把這兩個最關鍵的監管手段劃歸給電監會,做到政監分開。” 但“《電力法》修訂稿的出臺目前仍然沒有時間表,國務院2005年的立法計劃將此列為二類項目,是研究起草。”相關人士告訴記者,“但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建議要盡快完成《電力法》的修改。” 據相關人士透露,“目前,為了既能保證電監會的工作有法可依、依法進行,又能為電力體制改革今后的發展留有余地”,草案中的表述已被國家發改委與電監會接受,但雙方在具體職責分工方面仍然存在不同意見。所以,在條例起草小組提交給國務院辦公會議的說明中表示,“中編辦就電監會和發展改革委有關電價監管的具體職責分工問題還要進行協調。” 電監會主席柴松岳在2005年1月初的年度總結大會上表示,“電監會要在2005年努力以更大的作為贏得更多的地位。”此話意味深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