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人士—針見血地說:“出現‘傍名牌’主要原因是利益驅動。”工商部門也指出:見誰的商品好銷,就賣誰的,見誰的商標信譽高,在市場影響大,就掛誰的商標招牌,以獲得利潤是“傍名牌”的主要目的。
對于服裝市場紛繁混亂的“傍名牌”現象,桂林市商標管理及商標業內人士認為:一方面是國內一些企業不認真創造、經營品牌,而是千方百計地以“傍名牌”去創效益,以致
搞亂了市場;另一方面由于當前執法及司法審判缺乏統一規范和認識不一,使這一現象難以得到有效遏制。
“傍名牌”從法律角度看,就是知識產權權利的沖突,即在同一客體上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形式的知識產權,從而導致不同主體在同一時間、地域行使權利時發生沖突。“傍名牌”的權利沖突的類型較多,主要涉及商標專用權與企業名稱權中的字號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與包裝裝潢使用權、地名使用權、域名使用權之間的沖突,特別是商標與企業名稱、商號的相互侵權行為尤為突出。因此許多地方執法機關要求盡快出臺一份規范或確定明確禁止的規定。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強,知名品牌“傍名牌”的現象已引起了國家有關部門的重視。
日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關于審理涉及權利沖突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若干指導意見》試行稿,擬就這類案件中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提出指導意見。如甲、乙系同行業競爭者,甲方擁有的注冊商標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乙方的字號與甲方的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并將其企業字號加上行業特征作為商品或服務的標志使用在經營活動中,容易造成公眾誤認的,就構成對甲方注冊商標的侵犯。
商標管理業內人士認為,最高法院對“傍名牌”作出司法解釋,今后執法機關就可明確依照誠實守信、保護在先權和公平競爭的原則正確界定企業的合法權益。工商等相關部門擬準備收集整理馳名商標、著名商標以及知名品牌商標名錄和圖樣,印發到有形市場,使消費者、經營者能簡單明了識別真假。消費者再也不會為滿大街的“傍名牌”鬧得暈頭轉向,真正享受到真正名牌商品的魅力,讓廣大消費者感到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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