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就第二批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答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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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8日 22:46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1月18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出通知,決定2005年啟動第二批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記者18日就此采訪了財政部有關負責人。 問:第二批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4年,國務院提出用3-5年時間基本解決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問題。按照國務
2004年我國經濟持續穩定增長,企業效益大幅度提高,經營狀況普遍較好,同時,財政收入也有較大幅度增長,這為加快企業分離辦社會工作步伐提供了有利條件。國務院選擇這個有利時機,啟動第二批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有利于3-5年內完成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任務目標的實現,切實減輕企業辦社會負擔。 各地區和有關中央企業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第二批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5]4號)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好第二批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 問:納入第二批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的企業范圍有哪些? 答:目前有辦社會職能的中央直管企業共有74戶,全部納入第二批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的范圍。農墾、森工等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的時機還不成熟,第二批暫未予以考慮。鐵道部所屬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仍按原計劃繼續進行。 問:第二批實施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單位的具體辦法是什么? 答:總的來講,是分類處理,區別對待。按照通知精神,從2005年1月1日起,將第二批實施企業所屬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學和公檢法等職能單位,一次性全部分離,并按屬地原則移交所在地(市)或縣級人民政府管理,具體移交級次,由有關中央企業與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協商確定。企業醫院、市政機構、消防機構、社區機構、生活服務單位等分離問題,由企業與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鼓勵企業辦社會機構通過市場化改革進行分離。 問:第二批實施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單位的經費補助支出如何分擔? 答:根據通知精神,第二批實施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單位的經費補助在2005-2007年三年過渡期內,由中央財政與企業共同承擔,并根據企業2001-2003年年均利潤情況將承擔比例劃分為四類,區別對待。過渡期結束后,經費補助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中央財政承擔的補助數額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解決。這項政策充分考慮和照顧了企業和地方的利益,充分考慮了移交單位事業發展的需要。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各地政府要從大局出發,及時同企業進行協商達成協議。對于一些虧損的中央企業,地方政府要考慮他們的困難。同時,企業也要充分理解地方政府的壓力,不能有甩包袱的想法,不得給地方政府增加不必要的負擔。 問:第二批實施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單位資產如何移交? 答: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學、公檢法機構,按照移交資產無償劃轉的原則,以2003年企業財務決算數為依據,實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發生的債務,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原企業承擔。移交前社會職能單位使用的資產不得改作它用。 問:第二批實施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單位人員移交的范圍是什么? 答:移交人員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職人數為依據,具有相應職(執)業資格條件的,在規定編制范圍內經地方政府核定后納入移交范圍,2004年正常新增人員中,符合上述條件的一并納入移交范圍。 對于不符合有關職(執)業資格條件的中小學教職工和公檢法機構人員超編問題,應由企業通過安置分流富余人員的辦法予以解決。 問:第二批實施企業分離辦社會工作的職能分工、操作程序和時間進度是如何規定的? 答:按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財政部、國資委會同教育、公安、勞動保障、人事、中央編辦等部門以及高法院、高檢院負責政策執行中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地方各級政府、企業,負責按照政策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核定移交的人員、資產以及經費支出數額,并簽署移交協議;同時,按有關部門的批復意見辦理資產、財務、人員、勞資、社會保險、人事關系交接工作。 整個分離移交工作將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核對確認階段,主要任務是由地方政府與企業核對并確認移交單位、人員、資產及經費支出情況;第二階段是簽署移交協議階段,主要任務是有關省(區、市)分別與中央企業協商、擬定移交協議,報經審核后簽署協議;第三階段是辦理移交階段,主要任務是批復移交文件,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批實施企業分離辦社會工作力爭在2005年年底之前結束。具體要求是,核對確認階段在4月底之前完成,簽署移交協議階段在9月底之前完成,辦理移交階段在12月底之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