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甘肅省高級法院對貪污565萬元、受賄120萬元的“甘肅第一貪”——蘭州連城鋁廠連海綜合開發公司原經理徐光明作出終審判決,以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法院審理查明,徐光明在擔任連海綜合開發公司經理期間,與東泰公司經理鐘某等商定,連海綜合開發公司購買東泰公司300畝土地的使用權。事成之后,該公司給徐光明“
回扣”265萬元。1992年10月,徐光明在另一宗購買土地交易中又接受“回扣”300萬元。1994年8月,連城鋁廠計劃與外地聯營搞鋁產品深加工,某公司經理潘志雄(另案處理)向徐光明許諾給“好處費”,經時任連城鋁廠廠長的魏光前(另案處理)同意雙方聯營成立南海桂鴻鋁業集團公司。在聯營過程中,連城鋁廠先后被潘志雄等人詐騙、轉移國有資產達2.79億元,而徐光明卻從中得到120萬元“好處費”。另外,為謀取審批鋁錠、承攬工程等方面的利益,徐光明還多次向魏光前以及連城鋁廠財務處原負責人王某等人行賄人民幣40萬元、港幣14.5萬元、美元5400元及價值人民幣2萬余元的物品。(記者李郁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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