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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中院審結一起制造假幣3500萬元案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07日 19:07 新華網

  新華網汕頭1月7日電 廣東省汕頭市中級法院近日一審判決一起偽造人民幣3500多萬元的案件。法院以偽造貨幣罪判處首犯鄭進明死刑,緩期2年執行;鄭記平等其余4名犯罪分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10年,并處10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金。

  2003年初,鄭進明伙同彭錫鴻(另案處理)、張明豪(在逃)密謀偽造人民幣。同年8月底,鄭進明、張明豪先后串招了被告人鄭記平、鄭進寶、王振昌和紀俊波“加盟”,并將鄭
記平的水泥店進行隔音裝修,改造成印制假幣工場。鄭進明與張明豪、彭錫鴻購買了造假幣所需的印刷設備及原材料。同年9月初,鄭進明等人開始印制假幣。鄭進明負責督促進度及日常管理,其余人進行印制、望風、包裝、藏匿等分工,并約定好獲利分成:鄭記平得10%,鄭進寶得8%,其余由鄭進明、張明豪、彭錫鴻瓜分。

  2004年1月7日,汕頭市公安部門突襲搗毀了這個印制假幣的窩點,現場繳獲了偽造99版的百元面值人民幣352326張,總面額3523.26萬元,所幸假幣尚未流入社會。

  汕頭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進明、鄭記平、鄭進寶、王振昌、紀俊波為牟取非法利益,結伙偽造人民幣,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偽造貨幣罪。判決后,5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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