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知識產權保護架起高壓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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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07日 18:41 《財經》雜志 | |||||||||
“兩高”聯合發布關于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與來自國際上,尤其是美國與歐盟的壓力不無關系 □ 麥維/文 畫商李東將一摞DVD碟片從兒子的旅行包里取了出來。兒子近日要回美國讀書,準備帶
不僅僅是美國,李東覺得中國對于盜版的打擊力度似乎也在加大。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賣盜版光盤5000張可判7年”之類的報道遍布各類媒體的顯著位置。 知識產權犯罪判刑尺度收緊 “知識產權刑事處罰的門檻降低了,可操作性加強了,明確了共犯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熊選國這樣概括新出臺的《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 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1997年修訂的《刑法》中規定了七種情況,包括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侵犯著作權罪等等。不過,普通百姓對這些拗口的罪名并不熟悉,甚至相當多的造假賣假者也只知道被抓到要沒收罰款,卻往往不知道造假、賣假到一定數額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此次《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構成以上犯罪的“門檻”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非法經營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數額達到20萬元以上。新的司法解釋把這四個罪名的“門檻”降低了至少一半,規定只要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萬、違法所得達到3萬,就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為了嚴厲制裁對圖書、音樂、影視作品以及軟件的盜版犯罪,司法解釋特別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包括通過信息網絡)上述作品數量合計在1000張(份)以上,就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和媒體相關:“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聯系前邊的有關規定,這一條意思是:如果一本書剽竊了別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權,而一家媒體刊登了該書的廣告并收取費用達3萬元,這家媒體也可能會被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這就要求媒體對所登廣告承擔一定程度的審查義務。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愈演愈烈,一方面與侵權帶來的暴利有關,另一方面也與犯罪者能夠順利獲得各種便利或者幫助有關。司法解釋就此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據高法透露,2000年到2004年,法院共審結知識產權刑事案件1710件,判處罪犯1948人,主要集中在侵犯商標犯罪,占全部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85%;其次是侵犯商業秘密罪,占8.6%。 《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的頒布,必將使這一數字成倍上升。而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邁出這一步,顯然與國際上尤其是美國與歐盟的壓力不無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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