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公務員立法爭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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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07日 18:35 《財經》雜志 | |||||||||
轉型期立法應在考量甚至同情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做到立法與現實的協調 □ 常紅曉/文 2004年12月25日至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第十三次會議。一部旨在統一規范國家各級公務員管理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被
這是中國首部針對公務員的立法,涉及公務員的義務與權利、職務職級、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職位聘任、職務升降、獎勵、紀律與處分、工資保險福利、培訓、交流、回避、退休、申訴控告等。 此前的12月1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草案)》,并決定把《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是1949年以來《公務員法》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審議。 按照立法程序,該法最快于2005年上半年獲得通過。但由于對公務員的范圍、分類、管理等存有較大爭議,學界普遍認為,《公務員法》很多細節尚待細致討論。 立法亮點 公務員是掌握國家公權力的人,代表國家從事社會事務管理、行使行政職權、履行國家公務。目前全國有500多萬公務員,其行為對社會的影響非同一般。 建國55年來,中國沒有一部規范公務員管理、保障公務員權利的法律,與建設法治社會的要求相距甚遠。從行政法學的角度看,《公務員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它是中國對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管理的“母法”,將來將陸續制定的工資法、懲戒法、退休法、錄用法、回避法、辭職辭退法等,都是《公務員法》的下位法。 此次《草案》把公務員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同時又規定,國家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非領導職務中設置專業技術職務和行政執法職務。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劉俊生認為,此內容頗有新意。 目前中國各級黨政機關里有大量專業技術人員。但是由于領導不一定按照專業人員的意見決策,很容易造成“外行領導內行”。如果該條款列入《公務員法》并獲得通過,就可通過制定相應的法規對專業技術人員的權力進行明確。 比如,針對某一專業問題,可規定領導決策前必須有專業技術人員簽字認可,這樣就可以加強管理和決策的科學性。具體如傳染病防治問題,專業技術人員對自己的專業技術負責,而行政領導對自己的行政決策負責。專業人員簽字認可的意見,行政領導可不采納,但應規定,有關公共管理的專業問題,必須要有專業人員簽字認可,然后領導才能作出決策。 國家行政學院一位長期關注公務員立法的學者認為,此次草案中,提出了公務員分類制度,在分類的基礎上重新設計公務員的職務、職級;通過創設聘任制與任期制,建立公務員更新機制;確認將競爭上崗與公開選拔作為公務員晉升方式之一,改革傳統的委任制。這些都是此次《草案》的創新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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