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給福建國企負責人定價:基本年薪最高12萬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06日 02:32 第一財經日報 | |||||||||
企業負責人收入兌現后,應將其收入和獎懲情況向職代會公開,其職務消費應定期報告 本報記者 邵芳卿 發自福建 《福建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意見(試行)》(下稱《意見》)2005年1月1日出臺實施,首次確定了該省統一的國企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及薪酬定價的客觀標
從8萬元到12萬元 “此前草稿擬定的基本年薪標準最高為8萬元,結合福建實際情況,省里最終將標準按企業逐級拔高,現標準在全國處于中上水平。但這只是初步建立了激勵和約束機制,側重于短期規范,從長期看還需再探索。”福建省國資委起草該《意見》的有關人士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專訪時表示。 《意見》適用于福建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境內企業。其中規定,企業負責人的基本薪酬根據企業規模營業收入、經營難度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綜合分類確定,一類企業(特大型)基本年薪12萬元,二類企業(大型)基本年薪10.2萬元,三類企業(中型)基本年薪8.4萬元。董事長、總經理基本薪酬為100%,副職基本薪酬為70%。基本薪酬每年根據物價水平、社會平均工資與經濟情況作適當調整。原行政或事業單位轉企業的公司,在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改革前可保留檔案工資,用于交納養老保險費。 據介紹,在草擬階段,基本薪酬定為一類企業8萬元,二類企業7萬元,三類企業6萬元,是拔高還是維持,財政廳、勞動保障廳、人事廳等意見不一,提交福建省委、省政府審議時,領導們認為福建近年來國企工資水平相對較低,不利于企業負責人安心工作,遂將標準拔高。 風險調節系數出臺 效益薪酬實行最高限額法,直接與企業的利潤、凈資產收益率、利潤增長率、銷售(營業)增長率、管理費用控制率等經濟指標掛鉤。董事長效益薪酬最高限額為:工交貿易企業為本人基本薪酬的4倍,或本企業負責人平均薪酬不高于本企業(含所屬全資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15倍;投資類企業為本人基本薪酬的6倍。超過部分,列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記錄,作為離職后對有突出貢獻企業家特別獎勵的參考依據。董事長、總經理效益薪酬為100%,副職效益薪酬為70%。 在此部分,與全國其他省份不同的是,意見考慮到了企業的經營周期和業績的真實性,杜絕短期行為。設效益薪酬調節系數0.6~1.5,根據企業負債的風險程度、經營難度、行業特點、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企業發展潛力及非財務指標完成情況等因素綜合考慮,由該省國資委薪酬管委會確定。其中,企業負債的風險調節系數為0.8~1,企業資產負債率55%以下該系數為1,55%(含)至65%系數為0.9,65%(含)以上系數為0.8。 “這樣增加了風險控制,體現了企業負責人收益與風險共擔的原則以及效益薪酬與績效薪酬的不同。否則如果以財務指標為主體,就可能出現高負債,從而出現財務危機,危及國有資產安全。”起草人士稱。 綜合考慮多種情況 企業出現年度虧損時,相應扣減效益薪酬,可從任期內其他年度的效益薪酬中扣減。任期(離任)審計結果與任期考核不符的,由省國資委相應核減效益薪酬。企業負責人基本薪酬列入企業工資總額,由企業按月以現金支付。效益薪酬由省國資委實行專戶專存管理,待每屆任職期滿經審計確認后,本息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任職期間因公或傷病經組織批準離職的,按實際任期及實際績效兌付效益薪酬;任職期間經組織批準自動辭職的,按實際任期及實際績效兌付50%的效益薪酬;任職期間未經組織批準離職的,扣發所有效益薪酬。 按《意見》領取薪酬的企業負責人,不得再從本企業領取其他任何工資性收入及補貼和各類福利津貼。企業負責人收入兌現后,應將其收入和獎懲情況向職代會公開,其職務消費應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負責人原則上不得在下屬公司兼職,確因工作需要在下屬公司兼職的,需經省國資委批準,其兼職收入計入母公司收入,企業負責人不得在兼職公司取得任何報酬和報銷與兼職企業無關的任何費用。 “這樣一來,‘政府官員不愿到企業,企業管理者呆不住’的現象將有效遏制。但這還是側重短期的規范,只是在空白的情況下初步建立了激勵和約束機制,方向對了,效果需要經時間檢驗,將來還要隨著實際情況發展進行探索。”上述起草人如是說。 那么,福建省有關國企負責人對此有何看法?出于政策敏感性的考慮,受訪企業的有關負責人匿名發表了具有共性的觀點。 “現在是試行,是個好開端。”福建省某有限責任公司屬于《意見》中的二類企業,其董事長是廳級干部。這位董事長謹慎地說,《意見》草擬階段有征求過企業高層的意見。對于基本薪酬和效益薪酬是否滿意的問題,他沒有正面回答:“公務員隊伍還有些意見,認為高了,但是真正讓他們到企業任職,恐怕沒人愿意過來!” “現在標準是高是低很難說,可以肯定的是我們的壓力大了。有規范總比原來各單位自行決定好,原先比較亂、不平衡。”另一位二類企業有關負責人在肯定它的意義的同時認為,該《意見》“還需要一段時間的檢驗,存在調整和細化的必要”。 他說,國企既要納稅,更肩負社會穩定的重任,壓力比民企大。他舉例說,該企業現有4000多人,如果按民企操作,可以裁減近2000人,減去7000萬~8000萬元負擔,但現實是即使是內部退養,地方政府也感到壓力大。“現在福建廳級企業負責人年工資在5萬元左右,即使拔高也與其實際承擔責任不對等,拔高后三類企業副職年基本薪酬5.6萬元,有吸引力嗎?” 據分析,困難國企與效益好的國企對比,其負責人承擔風險不同,難度各異,如果不考慮細化,很難對困難企業負責人產生吸引力。“如果撇開其他單純從價值取向上選擇,沒有廳局長愿意到企業來!” “浙江省前幾年已采取目標管理制,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增減數與獎罰數直接掛鉤,兼以期權式辦法約束短期行為,不失為好辦法。”受訪負責人表示,希望目前的《意見》繼續往好的方向完善,重在落實,也希望社會對國企負責人薪酬的高低有公正的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