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落馬廳級貪官獄中討要高利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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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30日 12:04 四川新聞網-成都晚報 | |||||||||
四川新聞網-成都晚報訊 借給別人10萬元,約定利息為每月1萬元,某落馬廳官為7年前的一次借款與人打起了官司。記者了解到,此案已于日前在長沙市岳麓區法院審結,法院認為該借款約定的利息高于法律規定的最高限度,故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
借條約定借10萬月息1萬 原告林某原系湖南省某局負責人(正廳),1998因受賄案發,去年經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今年6月,尚在監獄服刑的林某委托律師向長沙市岳麓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向某還錢。 據知情人透露,向某是一名畫家,而林某在位時喜好古玩字畫,因此兩人比較熟。1997年11月29日,向某向時任局長的林某借款10萬元,林答應了,但要求支付高額利息。向某遂出具借條一張,借條上寫著:“今借到林××先生人民幣壹拾萬元正。借款期壹個月利息捌千元正。如不能按時歸還則每月按壹萬元計息。” 向某并沒有在一個月內歸還這筆借款,而后林某東窗事發,這一借條被檢察機關扣押,直至去年底才發還給林的家屬。林的家屬多次持借條催向某還錢,均無結果。因此,林某委托律師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10萬元及利息146970元。 超限利息法院不予保護 法院審理認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最后,法院判決被告向某償付原告林××借款10萬元及利息(從1997年11月30日算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至給付之日止)。 “從原被告的借條來看,其約定的利息比銀行同類利率高10多倍,這是明顯的高利貸了。”長沙市律師劉光勇說,“如果照借條的約定來計算,借款人到現在為止得付七八十萬元利息。不過,原告方只提出了14萬多元的利息要求,可以看出,原告方在起訴前就預見到法院不會保護超過最高限度的那部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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