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借外資處置不良資產須審批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30日 08:25 京華時報 | |||||||||
本報訊 (記者 陳琰) 國家外匯管理局昨天下發《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 《通知》規定,境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向境外投資者出售不良資產時,須經國家有關審批部門批準,由境外投資者或其境內代理人持相關材料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不良資產對外轉讓備案登記、收益匯出核準和注銷備案等手續,外國投資者匯出其在境內經營不良資
《京華時報》(2004年12月30日第A4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