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企業抗拒統計檢查被罰26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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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9日 20:30 新華網 | |||||||||
新華網廣州12月29日電(鐘玉明、湯曉遷)廣州市首例統計行政上訴案--增城市英豪摩托車有限公司訴增城市統計局案,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增城市統計局的行政處罰決定。英豪公司須繳納行政罰款3.5萬元,滯納金22萬余元。增城市統計局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廣州市統計局副局長朱中華說:12月31日是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標準時點,增城
2003年9月26日,增城市統計局對增城市英豪摩托車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因該公司未按規定提供資料,增城市統計局遂于2003年11月17日向該公司發出了《統計檢查查詢書》。但該公司以“稅務部門調用公司會計資料”為借口,既不答復查詢,也不提供相關財務資料和統計原始記錄。鑒于該公司行為已構成“拒報統計資料”,增城市統計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35000元的決定。執法人員明確告知:如對處罰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訴訟期間不影響處罰執行,也就是說,必須在處罰決定書規定期限內繳納罰款,否則,將按每天3%征收滯納金。該公司拒不繳納罰款,并于2004年3月31日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增城市人民法院審理后于2004年4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增城市統計局對英豪摩托車實業有限公司進行的統計行政檢查的主體和權限合法。英豪摩托車實業有限公司不按期據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不提供統計檢查資料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及《廣州市統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該公司提出的增城市國稅局調取了公司賬簿資料、使其無法向統計局提供統計檢查資料的說法,未能提供有效證明予以證實,不予采納,維持增城市統計局的行政處罰決定。該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于今年5月14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至此,廣州市首例統計行政上訴案結束,而英豪公司的滯納金已累積到22萬余元。 朱中華說:統計法明確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法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作為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準備工作,廣州市在今年下半年對全市經濟普查法人單位進行了基本情況調查,并對一批拒報普查資料的單位給予了警告和通報批評。朱中華說,這次經濟普查,廣州依法實行“在地申報”。一些中央和省屬、市屬單位不愿意配合區(縣)、街道統計部門工作,這些單位也受到了批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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