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有關負責人解讀拍賣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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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8日 15:24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12月28日電 (記者 張毅) 根據《拍賣法》和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商務部起草了《拍賣管理辦法》,并將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實施,日前,商務部市場建設司有關負責人就即將開始實施的《拍賣管理辦法》接受了記者采訪。 一、為什么現階段要發布《拍賣管理辦法》?這個《辦法》是要解決拍賣領域出現的哪些問題?
(一)制定《辦法》是適應拍賣業迅速發展的需要,是對《拍賣法》相關要求的具體落實。拍賣法自1997年實施以來,由于機構改革等原因,一直沒有出臺相關細則或規定。隨著拍賣業的迅速發展,拍賣領域的不斷拓展,拍賣行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拍賣法》的一些規定較為原則,對拍賣企業的行為規范沒有做出具體、細致的規定。近年來,社會各界要求修訂《拍賣法》或出臺相關細則或條例的呼聲一直很高,但從目前情況看,《拍賣法》修訂或出臺實施細則還需要一個較長過程,因此,制定出臺《辦法》,作為《拍賣法》的補充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定《辦法》是規范拍賣業秩序、促進拍賣業健康發展的需要。近幾年,伴隨拍賣業的快速發展,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和行業壟斷現象不斷加劇。一是拍賣企業準入條件較低,且退出機制不健全,導致過多拍賣企業分爭有限的拍賣資源,不正當競爭愈演愈烈;二是部分拍賣企業原是依托于行業管理部門設立,至今尚未改制,一些拍賣資源存在行業壟斷;三是《拍賣法》對涉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分支機構及傭金等問題或者沒有相應條款,或者規定的不具體,缺乏可操作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拍賣行業的社會公信度。急需制定出臺《辦法》對此作出具體規定,以便有效地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業秩序。 (三)制定《辦法》是我國政府履行入世承諾、促進拍賣業對外開放的需要。按照我國入世的承諾,拍賣人作為傭金代理服務之一,將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全部對外開放。商務部頒布的《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已明確規定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的辦法另行制定。制定出臺《辦法》,對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的準入與退出作出明確規定可以推動拍賣業對外開放,引導外資投向。 二、我國拍賣行業的發展現狀如何? 我國拍賣業自1986年恢復以來,社會對拍賣業的認知度不斷提高,拍賣領域不斷拓寬,企業市場競爭能力有所增強,拍賣成交額不斷攀升。目前全國拍賣企業已近4000家,注冊拍賣師4795名,從業人員近4萬人,年拍賣成交額超過1400億元人民幣。拍賣領域由最初的公物、罰沒物資、司法委托擴展到國有企業改制、破產企業資產處置、國有土地轉讓、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處置以及無形資產和科技成果等,拍賣標的物涉及房地產、機動車(船)、機器設備、股權、文化藝術品、農副產品、生產資料、日用消費品、民間收藏以及車輛運營權、廣告經營權、商品代理權、商業經營權、冠名權、承包權等。拍賣業作為最有效的市場配置資源的交易方式之一,在促進商品流通、活躍文化市場、加速司法結案、盤活不良資產、促進國企改革和加強政府廉政建設等許多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正逐漸成為現代市場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拍賣業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一是拍賣企業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不健全,拍賣企業數量多,規模小,組織化程度低。二是拍賣市場發展不充分,專業化分工不明顯,企業市場競爭力較弱。多數企業經營觸角仍限于政府部門,缺乏市場化運作和服務機制。三是一些部門委托拍賣方式缺乏科學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導致拍賣企業過多的依靠所處的行為優勢競爭標的,不注重培育自身的規模化、專業化以及市場拓展能力。四是標的來源過于集中,引發不正當競爭行為增多,影響了拍賣行業的社會公信度和公物拍賣的規范化。五是拍賣從業人員結構不合理,綜合素質有待提高。 三、該《辦法》中,有哪些新規定或特別規定? 《辦法》共7章61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分別對拍賣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外商投資拍賣企業,拍賣從業人員及拍賣活動,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凡《拍賣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明確規定或較為詳細規定的事項不再涉及,《拍賣法》沒有相應條款或條款規定不具體,但在實際操作中時常發生,需要規范的事項,在《辦法》中作了明確規定。 (一)關于適用范圍。《辦法》規定的適用范圍引用《拍賣法》第二條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同時,根據《拍賣法》第一條“為了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內容,考慮實踐中非法拍賣企業和機構自行組織經營性拍賣活動日益嚴重等情況,結合近幾年人大代表的提案內容和《辦法》的反饋意見,在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了“各種經營性拍賣活動,應當由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進行”的內容。 (二)對拍賣企業分支機構設立、企業退出及從業人員等作了明確規定。《拍賣法》對拍賣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和企業退出機制沒有明確表述,企業一旦進入既使違規也很難退出,拍賣企業的過度發展客觀上也導致惡性競爭和違規經營,擾亂了正常的經營秩序,影響了公物拍賣的規范化和相關部門的廉政建設。《辦法》一是結合《拍賣法》和《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要求設立拍賣企業應當符合當地拍賣業發展規劃;二是完善了分支機構設立和企業退出制度,明確拍賣企業在成立后六個月如果沒有開業,在開業后連續六個月沒有舉辦拍賣會或沒有營業納稅證明,將吊銷執照。逐步形成違規出局、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三是對拍賣企業的從業人員結構提出了要求。 (三)關于外商投資拍賣企業。《拍賣法》僅提到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委托拍賣或者參加競買適用《拍賣法》,立法之時沒有考慮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的問題。為更好履行承諾,結合《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本《辦法》增加了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的市場準入、變更、退出和監督管理等內容,并對有先進拍賣經營經驗,較強的經濟實力及國際拍賣營銷網絡的外國投資者進行了必要的政策傾斜,基本保證了內外資一致。 鑒于《文物保護法》中明確禁止外資企業拍賣文物,《辦法》規定外商投資拍賣企業可以從事經營性拍賣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對參與拍賣的各方來說,《辦法》對他們有什么約束?對整個拍賣市場意味著什么? 針對目前行業中的問題,從保護拍賣各方當事人利益,兼顧社會公平的角度,強化了監管。一是結合落實《行政許可法》,建立監督核查制度和信用管理體系。二是對惡意降低傭金、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禁止性規定,并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如《拍賣法》中僅規定了傭金收取比例的最高限不得超過5%,而實際運作中,由于拍賣來源的有限,很多拍賣企業采取了“零傭金”競標甚至給委托人回扣等手段,惡意競爭,導致拍賣前期宣傳、評估等準備工作不到位,影響了拍賣的效果,最終損失的仍然是委托人,公物拍賣更多的是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為此,《辦法》規定了“禁止惡意降低傭金比例或低于拍賣活動交易成本收取傭金,甚至不收取傭金或給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競爭拍賣標的”及相應的處罰措施。三是兼顧了社會公平。要求省級主管部門進一步細化拍賣公告媒體,以保證拍賣的公開、公正、公平。規定了拍賣企業、委托人應當說明其明確知道或應當知道拍賣標的的瑕疵,否則免責聲明無效,因未說明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要求拍賣企業給予賠償;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企業有權向委托人追償等內容,加強了對競買人利益的保護,亦便于營造良好的市場經營環境。 《辦法》對拍賣企業、拍賣師、委托人及政府管理人員明確了禁例,并提出違規處罰的規定。明確建立拍賣業監督核查和信用管理制度,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強了。對拍賣當事各方的行為準則和拍賣企業間的競爭規則將產生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