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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領導級別取消尚待時日 公務員法應反歧視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7日 06:42 每日經濟新聞

  專家建議公務員法草案應增加錄用反歧視條款

  胡念飛 楊在文 NBD北京報道

  公務員法草案進入一審,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就有關熱點問題,記者昨日采訪了曾經參與公務員法草案起草討論的著名法學專家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憲法行政法室主任
周漢華教授和北京大學姜明安教授。兩位專家就公務員法草案內容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周漢華教授認為,公務員法不提國企領導級別問題符合制度安排。姜明安教授認為,應增加公務員錄用反歧視條款。

  取消國企領導級別須時日

  關于國企領導人選拔任用問題沒有寫入公務員法的問題,周漢華教授認為,國企領導人選拔任用的方向是采用職業經理人制度,此次沒有把國企領導人的級別問題寫入公務員法,是符合制度安排的。當然,這并不排除國資委對國企領導人進行任命,因為國資委是以大股東的形式作出的任命,這并不違背現行的市場機制。國企領導存在級別問題是由中國的傳統體制造成的,只有等到國家完全退出或者成為這些企業的小股東以后,這種編制問題才有可能消失,但這需要一個過渡期,并不是公務員法所能解決的。

  應增公務員錄用反歧視條款

  姜明安說,公務員法應該立法保障公民平等擔任公職的權利。現在草案只規定對于主任科員以下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要采取公開考試,擇優錄取。但現實中,很多部門招錄公務員設置了一些不必要的限制,侵犯了部分公民平等擔任公職的機會。例如某些部門要求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但實際上這個工作崗位是完全沒必要對身高作出限制的。另外,諸如備受爭議的“乙肝歧視”問題。所以,應該在公務員的錄用一章增加反歧視條款,規定國家機關在錄用公務員時不能對性別、身高、區域、疾病等給出沒有法律依據的限制。

  對錯誤的命令應有抵制權

  “草案賦予了公務員二次申訴的權利,和暫行條例相比這是一個進步。”姜明安說。例如在反腐敗過程中可能出現錯誤,也可能是遭人誣告,在行政體制內糾錯,公務員的合法權益難以獲得充分保障,應該把司法救濟作為公務員維護自己權利的最后手段。

  現在,公務員體制的隸屬性非常強,上級官員經常發布行政命令。但是遇到明顯錯誤的指令怎么辦,行政機關應該賦予公務員抵制明顯錯誤的或者違法的命令,例如刑訊逼供,強制拆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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