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官們將不再太平 引咎辭職引入公務員法草案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7日 03:57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葉靜 羅科 發自 北京 今后,“太平官”們將不再太平了。前天(25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審議的公務員法草案第75條明確規定了“引咎辭職”制度,即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該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草案還規定,領導成員應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的,本人不提出辭職,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昨天(26日),北京市人事局公務員管理處處長蔣蘇生向記者透露,由于公務員法比較寬泛,具體細則人大將授權國務院制定相關規章。 來自全國人事廳局長會議的消息顯示,目前,公務員法配套法規的起草工作正在進行。人事部已經印發了公務員法配套法規立法規劃,并明確了起草工作的分工。據悉,列入配套立法規劃的共有24件,預計用4到5年時間,基本建立起協調配套的公務員法規體系。 其實,早在今年4月,中共中央就已批準實施了《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其中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作了嚴格規范。 依據《暫行規定》:在安全工作方面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連續或者多次發生特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的,要引咎辭職。 昨天,國家人事部公務員管理司一位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把引咎辭職引入公務員法,是在《暫行規定》基礎上的完善,公務員法既然把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納入公務員的范圍,那么相應的管理規定也需要吸收進公務員法。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肖鳴政教授認為,《暫行規定》過于彈性,公務員法使得相關規定更加剛性,更具有約束力。此外,《暫行規定》的對象是黨政領導干部,而公務員法的約束對象是機關(外設)的領導人員,約束主體也有所擴大。 此前,由于“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滯后,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后,往往只處理直接責任人,相關領導干部沒有人主動承擔責任。一直以來,異地做官已成了有問題官員的“避風港”。 國家行政學院劉緒濤教授昨日告訴記者,其實,在非典(SARS)發生之前對“引咎辭職”是否引入公務員法就已經有了爭論,不過這些事件明顯地對引咎辭職制度的引入和確定起到了推動作用。2003年北京市市長孟學農因防治非典“工作不力”引咎辭職,首次給眾多官員敲響了警鐘。短短一年多的時間,問責制已實實在在地走進了中國人的生活中。 2004年4月14日,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總經理馬富才因重慶開縣井噴事故引咎辭職;4月15日,北京市密云縣縣長張文因踩踏事件引咎請辭;4月17日,吉林省吉林市市長剛占標因中百商廈火災引咎請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