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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頒布 偽造票據最高罰十萬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5日 10:07 北京晨報

  據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27號國務院令,頒布《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條例》共分三十五條,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16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條例》詳細列舉了相關單位和個人財政違法行為,并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如第十六條規定,對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等行為,將被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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