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全文)(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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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4日 22:24 新華網 | ||||||||
五、建立完善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的責任制度 (二十一)明確土地管理的權力和責任。調控新增建設用地總量的權力和責任在中央,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權力和利益在地方,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責任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二十三)嚴格土地管理責任追究制。對違反法律規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發生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未完成耕地保護責任考核目標的、征地侵害農民合法權益引發群體性事件且未能及時解決的、減免和欠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未按期完成基本農田圖件備案工作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定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同時,上級政府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具體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實行補充耕地監督的責任追究制,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負責對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進行驗收,并對驗收結果承擔責任。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二十四)強化對土地執法行為的監督。建立公開的土地違法立案標準。對有案不查、執法不嚴的,上級國土資源部門要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堅決糾正違法用地只通過罰款就補辦合法手續的行為。對違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按法律規定應當拆除或沒收的,不得以罰款、補辦手續取代;確需補辦手續的,依法處罰后,從新從高進行征地補償和收取土地出讓金及有關規費。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制,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向地方派駐土地督察專員,監督土地執法行為。 (二十五)加強土地管理行政能力建設。2004年年底以前要完成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理順領導干部管理體制、工作機制和加強基層隊伍建設。市、縣人民政府要保證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所機構、編制、經費到位,切實發揮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土地管理執法中的作用。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和完善統一的土地分類、調查、登記和統計制度,啟動新一輪土地調查,保證土地數據的真實性。組織實施“金土工程”。充分利用現代高新技術加強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耕地保護、土地市場的動態監測網絡。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把落實好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作為對執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檢驗。高度重視土地的保護和合理利用,認真總結經驗,積極推進土地管理體制改革,不斷完善土地法制,建立嚴格、科學、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確保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完) [上一頁]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