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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全文)(2)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4日 22:24 新華網

  三、完善征地補償和安置制度

  (十二)完善征地補償辦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
物和青苗補償費。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制訂并公布各市縣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征地補償做到同地同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將征地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辦法,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對有穩定收益的項目,農民可以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在城市規劃區內,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當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應當異地移民安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盡快提出建立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指導性意見。

  (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維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經批準的征地事項,除特殊情況外,應予以公示。

  (十五)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監管。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四、健全土地節約利用和收益分配機制

  (十六)實行強化節約和集約用地政策。建設用地要嚴格控制增量,積極盤活存量,把節約用地放在首位,重點在盤活存量上下功夫。新上建設項目首先要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嚴格控制建設占用耕地、林地、草原和濕地。開展對存量建設用地資源的普查,研究制定鼓勵盤活存量的政策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調整有關廠區綠化率的規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園式工廠”。在開發區(園區)推廣多層標準廠房。對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原則上不再收取或調整土地有償使用費。基礎設施和公益性建設項目,也要節約合理用地。今后,供地時要將土地用途、容積率等使用條件的約定寫入土地使用合同。對工業項目用地必須有投資強度、開發進度等控制性要求。土地使用權人不按照約定條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加強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的同時,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相關稅制,加大對建設用地取得和保有環節的稅收調節力度。

  (十七)推進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嚴格控制劃撥用地范圍,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要逐步實行有償使用。運用價格機制抑制多占、濫占和浪費土地。除按現行規定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用地外,工業用地也要創造條件逐步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經依法批準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經依法批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低于市場價交易的,政府應當行使優先購買權。

   (十八)制訂和實施新的土地使用標準。依照國家產業政策,國土資源部門對淘汰類、限制類項目分別實行禁止和限制用地,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工程項目建設用地定額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繼續停止高檔別墅類房地產、高爾夫球場等用地的審批。

  (十九)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對用地單位閑置的土地,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十)完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辦法。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實行先繳后分,按規定的標準就地全額繳入國庫,不得減免,并由國庫按規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劃繳。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減免和欠繳的,要依法追繳。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要適時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取標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要嚴格按法定用途使用,由中央支配的部分,要向糧食主產區傾斜。探索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遏制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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