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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投資政策(3)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1日 16:29 《中國投資》
  相關政策:《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與1994年《汽車工業產業政策》相比,新頒布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具有7個方面的特點:一是取消了與世貿組織規則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所做承諾不一致的內容,如取消了外匯平衡、國產化比例和出口實績等要求。二是大幅度減少行政審批,該放的放開,該管的管住,依靠法規和技術標準,引導產業健康發展。三是提出了品牌戰略,鼓勵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為汽車工業自主發展明確政策導向。四是引導現有汽車生產企業兼并、重組,促進國內汽車企業集團做大做強。五是要求汽車生產企
業重視建立品牌銷售和服務體系,消除消費者的后顧之憂。六是引導和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汽車和新型燃料汽車。七是對創造更好的消費環境提出了指導性意見。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廣泛征求了有關部門、企業、外商等社會各界的意見,并反復論證、修改。該政策共13章78條,包括政策目標、發展規劃、技術政策、結構調整、準入管理、商標品牌、產品開發、零部件及相關產業、營銷網絡、投資管理、進口管理、汽車消費等方面的內容。

  新政策對目前汽車工業的發展起到政策指引的作用,特別是對目前汽車制造行業投資決策問題、投資過熱問題以及進入門檻等等一系列的問題規范。政府部門將作為主要力量來推動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和重組,擴大企業規模效應,提高市場集中度,避免散、亂、低水平重復建設;激勵汽車生產企業提高研發能力和技術創新能力,積極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實施品牌經營戰略,健全汽車產業的法制化管理體系,促進汽車產業與關聯產業及社會環境協調發展。發布單位: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商務部

  發布日期:4月30日

  入選理由:3部委聯合編制的《指南》進一步明確了當前高技術產業化的重點領域和方向,引導社會資金投向,提高有限資源的利用率,有重點地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將成為指導企業選擇投資項目的可靠指導。

  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取消了外資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的地域和客戶限制,但在管理政策上還存在差異。境內中外資銀行在外債和外匯政策上的差別待遇,不利于中外資銀行的公平競爭,也使一些境內機構得以規避法律監管,從而減弱了國家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的有效性。

  3家主管部門聯合制定了《辦法》,使境內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在外債和外匯貸款的管理政策上達到統一。

  《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境內外資銀行從境外借款視為外債,進行總量控制和外債登記,按年度申請境外借款總額;境內外資銀行向境內機構貸款按照現匯貸款進行管理,不得結匯;調整擔保管理政策,境內外資銀行對外提供擔保,按對外擔保進行管理;境內機構可以自主選擇境內外資銀行開立外債專用帳戶等。

  境內中外資銀行在外債管理政策上已基本享受平等待遇。同時,隨著境內外資銀行業務的發展,其資金來源也會逐步多樣化,吸收居民存款的比例會越來越高,對外拆借應當不是其資金的主要來源。《辦法》有利于境內外資銀行擴大客戶范圍,促進中外資銀行的公平競爭,并能保證境內外資銀行的資金需求。 《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5月27日

  入選理由:

  相關政策: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對中國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調整,其中包括統一了境內中資外資銀行待遇,創造了銀行業公平競爭的環境。尤為重要的是,《辦法》的出臺,將對央行的貨幣政策產生積極且深遠的影響。《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發布單位:國務院

  發布日期:7月16日

  入選理由:“給予企業投資自主權”成為此次投資體制改革中最引人關注的亮點。

  相關政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或審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試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等

  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對企業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實行核準制,其他項目則實行備案制。對于企業投資項目,政府轉變了管理的角度,將主要從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角度對其外部性進行核準,其他則由企業自主決策。這一變化是此次投資體制改革中最大的亮點,是真正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的關鍵所在。政府不再以市場前景不明、經濟效益不理想、資金來源不落實、技術方案不合理等理由否決企業的投資項目。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

  《決定》體現了對社會資本的鼓勵,提出“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

  在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的同時,《決定》也對政府投資行為進行了規范和制約,如強調要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提高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建立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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